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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大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安徽-芜湖-芜湖县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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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皖亳环罚〔(略)〕(略)号

安徽鑫大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你公司通过设置偷排管道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略)年5月(略)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鑫大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管道接入厂区北侧的催化燃烧系统处理后排放。但你公司在喷漆烘干工序配套安装的集气罩与催化燃烧系统连接管道中间私设一根方形排气管道通向车间顶部,该方形排气管道顶部未密封,处于敞开状态。喷漆烘干生产时,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该排气筒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略)

证据2:(略)

证据3:(略)

证据4:(略)

证据5:(略)

证据6:(略)

证据7:(略)

证据8:(略)

证据9:(略)

证据(略):(略)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略)年9月(略)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亳环罚听(告)〔(略)〕(略)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略)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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