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略)年(略)月(略)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征求<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略)月(略)日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略)月(略)日上午9点在局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及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对部分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现将征求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及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及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和建议
经梳理反馈的意见情况,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议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征收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略)个工作日”。
2.建议在第十条第二款中明确拟征地现状调查工作期限。
3.建议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邀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并听取意见,综合研判社会稳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二款公告期满后组织听证期限与《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中的“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期限一致。
5.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二款内容调整到第十一条。
6.建议对拒不腾地的,缩短强制执行时间,减少中间限期交出土地、腾地决定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建议调整《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与第三十六条表述的内容。
8.建议明确临时机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搬迁费。
9.建议明确《办法》中第十八条专业苗木种植地认定审批程序、青苗补偿面积计算方式、调整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给予补偿。
(略).建议明确第二十一条中产权不明晰房屋的公示时间、违法建筑认定及拆除部门、对超出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实施难度大、外来户合法建筑参照国有划拨(住宅)地基准地价(略)%补偿、增加“按‘一户一宅’和‘人、房、地’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安置”的表述。
(略).建议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调整到第六章内容中。
(略).建议第二十三条的相关标准继续按永政发〔(略)〕4号文件执行。
(略).建议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不用纳税的,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的内容。
(略).建议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的内容继续按照永政发〔(略)〕4号文件相关的内容表述。
(略).建议第二十四条中的搬家费用及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用各县(市、区)根据各自民情、民生情况自行决定。
(略).建议延续永政发〔(略)〕4号文件对安置对象认定的表述,删除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实施前”与“且审查结果须进行公示”的表述。
(略).建议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略).建议第二十九条增加“在认定截止日之后,婚嫁、入赘、出生等新增的人员,不予安置”。
(略).建议第三十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维持永政发〔(略)〕4号文件的规定,即每人不高于(略)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略).建议第三十条第一项增加“不支付过渡费”表述,第二项增加“实行现房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实行期房安置的,按不超过(略)个月支付过渡费”表述。
(略).建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增加“超过过渡期限的,征收单位不再支付过渡费”的表述。
(略).建议将附件1房屋主体补偿标准与装饰、装修分列。
(略).建议已发布征收公告未具体实施的,按照新标准试行。
(略).建议修改附件1钢混、砖混结构“层高3米以上”为“层高为3米-4米”。
(略).建议提高化粪池、水井类机钻井补偿标准,明确水塔类补偿计算方式。
(略).建议附件1砖混结构、砖木结构住房的补偿标准按市场重置价给予补偿。
(略).建议增加其他树种(罗汉松、槐树、银杏、厚朴等)的补偿标准。
(略).建议增加室外路灯、太阳能路灯、石墩、广告牌、室外电线、水管、大门和栏杆补偿标准。
(略).建议增加豪华坟墓及非城区乡村的坟墓补偿标准。
二、对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一)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对1、2、4、6、8、(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条不予采纳。
1.第1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2.第2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3.第4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4.第6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5.第8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6.第(略)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7.第(略)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8.第(略)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9.第(略)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略).第(略)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略).第(略)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略).对(略)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略).第(略)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略).第(略)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略).对(略)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略).对(略)条不予采纳理由:(略)
(二)部分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对9、(略)、(略)、(略)、(略)、(略)条部分采纳。
1.对第9条部分采纳理由:(略)
2.对第(略)条部分采纳理由:(略)
3.对第(略)条部分采纳理由:(略)
4.对(略)条部分采纳理由:(略)
5.对(略)条部分采纳理由:(略)
6.第(略)条部分采纳理由:(略)
(三)予以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对3、5、7、(略)、(略)、(略)、(略)条予以采纳。
1.第3条予以采纳理由:(略)
2.第5条予以采纳理由:(略)
3.第7条予以采纳理由:(略)
4.第(略)条予以采纳理由:(略)
5.第(略)条予以采纳理由:(略)
6.第(略)条予以采纳理由:(略)
7.第(略)条予以采纳理由:(略)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略)月8日
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