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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3〕12号

所在地区: 河南-安阳-安阳县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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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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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略)年9月6日-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生产设备运行台账记录;光氧催化设施未使用的录像、照片及现场车间生产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略)年(略)月7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略)环罚决字〔(略)〕(略)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略)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略)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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