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包一服务要求及标准:
(一)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责任保险方案
1、投保人:(略)
2、被保险人:(略)
3、保险责任险:(略)
4、保险期限:(略)
5、保障方案
赔偿限额 |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略)万元 |
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略)万元 |
精神损害每人每次赔偿限额 | 5万元 |
财产损失每人每次赔偿限额 | 2万元 |
每校年度累计责任赔偿限额 | (略)万元 |
6、保费
每个学校(校区)注册学生人数 | 保险费(含税) |
(略)人以下 | (略)元/校区•学年 |
(略)-(略)人 | (略)元/校区•学年 |
(略)-(略)人 | (略)元/校区•学年 |
(略)人以上 | (略)元/校区•学年 |
(二)中小学(幼儿园)体育艺术活动责任补充保险方案
1、投保人:(略)
2、被保险人:(略)
3、保险责任险:(略)
4、学年保险期限:(略)
5、保障方案
保险金额\保费 | 3.8元/生•学年 |
每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略)万元 |
其中:(略) | (略)万元 |
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略)万元 |
(三)承保和保全服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略)号发布,(略)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等有关教育保险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与责任风险状况,承保机构开展本项目工作。
2、做好学校的承保工作。
3、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提供与国家举办的学校同等标准的承保与保全服务。
4、协助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及学校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
5、在每学年各学校注册学生名册正式提交前,保险公司对承保区域内参保学校自该学年度开学日零时起发生的保险事故均承担保险责任。
6、自收到投保人投保资料后应在7日内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并妥善做好保险对象投保名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7、保险对象有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做好上述事项的保全服务工作。
8、投保学校每学年的转出转入学生人数如在该校学生总数的5%以内,则保费不予增退。
(四)理赔服务
1、保险公司应接受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统一处理理赔案件的服务方式。
2、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涉教保险理赔服务机构,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理赔服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等。
3、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保险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对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应及时就重要事项做出明确答复。
4、根据客户要求,上门收取索赔材料。
5、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按承诺时限向投保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出具正式的《拒赔通知书》或《不予立案说明书》;对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案件,应及时开具赔款通知书。
6、保险公司应按承诺时限及时将保险理赔款支付到位。未按承诺时限结案并支付保险赔款的,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计算(不低于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略)%,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保险总赔款的(略)%)。
(五)法律援助
1、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学校提供法律和保险方面的指导,尽最大可能减少学校的经济损失。
2、学校和家长就伤害事故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时,保险公司应当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学校与家长进行协商。
3、学校和家长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受伤(害)者需要垫付一定费用时,保险公司应按学校意见于7日内予以垫付。
4、家长和学校的纠纷付诸法律途径解决时,在保险公司未被列入被告(或被申请人)加入诉讼或仲裁时,保险公司应申请加入诉讼或仲裁,并向法院或仲裁委作出同意法院或仲裁委作出的裁决。
(六) 其他服务项目
1、协助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对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管理以及防灾防损培训。
2、参与风险管理顾问牵头实施的学校责任风险排查、逃生演练等专题活动。
3、协助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举办体育比赛、运动会、汇报演出等大型活动时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定期向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汇报工作情况和提供风险管理方案。
二、采购监督机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