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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3环罚决字〔2023〕1号

所在地区: 河南-安阳-安阳县 发布日期: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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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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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恒诺平原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略)年(略)月(略)日至(略)月(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略)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开工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安阳恒诺平原药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略)年(略)月(略)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略)环罚告字〔(略)〕(略)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略)

罚款 叁万零叁佰贰拾贰元整((略).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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