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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22〕5号

所在地区: 河南-安阳-安阳县 发布日期: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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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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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略)年(略)月(略)日,国家环保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施。经我局调查,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

以上事实有:(略)

我局于(略)年3月9日送达了《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汤环罚听告字〔(略)〕3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力及听证权力。你公司于(略)年3月(略)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略)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裁量基准表计算,确定对你公司罚款金额为(略)元。根据你公司提交的申辩材料及违法情节,(略)年3月(略)日,经我局法制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第2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略)%的从轻处罚。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汤环责改字[(略)]4-(略)号)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2、对你公司处以原处罚金额陆万捌仟元整的(¥(略),(略).(略))的(略)%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万肆仟肆佰元整(¥(略),(略).(略))。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将罚款缴至汤阴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名称:(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略)年3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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