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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常性的法律顾问服务 1. 审查、修改和/或起草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规章管理制度、招投标文件等); 2. 提供有关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可行性咨询意见; 3. 提供有关日常业务法律问题的咨询意见; 4. 提供有关劳工问题的咨询意见,尤其是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和解协议等; 5. 提供有关诉讼、仲裁事项的咨询意见,但若甲方拟委托乙方律师作为在诉讼或仲裁的代理人,则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 向第三方签发律师函,以保护甲方的权利、权益和利益; 7. 协助提供与甲方业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8. 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为甲方提供1次专业法律培训,形式为讲座、座谈会等。 9. 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乙方要提供现场的法律咨询及见证,不可另作收费。 (二)代理法律事务 1、参加甲方各类重大项目或其他事务的谈判; 2、为甲方进行专项法律事务调查、资信调查; 3、就甲方各类法律事实和行为见证,代办公证,提供外语翻译; 4、代理甲方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登记等; 5、代理甲方参加诉讼及非诉讼协商、调解、 仲裁活动; 6、参与企业的收购、合并、分立、托管、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资产重组、股份转让、企业股份制改组、股票上市和分支机构设立; 7、为甲方代办抵押贷款、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及其他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本条第(一)项所列法律服务,甲方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属本条第(二)项所列代理法律事务,甲方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和支付费用,但可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的八折计收。 三、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甲方通过电话方式向经办律师征询意见,经办律师提供咨询意见; 2、甲方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经办律师征询法律意见或提请修订法律文书,经办律师通过电子邮件为甲方提供咨询意见或修订法律文书; 3、根据双方协商的时间,经办律师前往甲方办公场所进行1次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4、甲方可派员到乙方办公场所与经办律师进行法律事务研究,听取经办律师的咨询意见。 四、为使经办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真实详尽地向乙方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需要经办律师参加有关会议、研究重大合同或参加谈判时,应提前通知,并事先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使经办律师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五、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相关文件、资料之真实性、完整性。 六、因代理本事务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负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未尽保密义务,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七、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要求调整、更换经办律师。 八、在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但赔偿总额不超过乙方根据本合同已实际收取的法律顾问服务费。 九、经办律师应甲方的要求,为完成顾问事务而产生差旅费及其它相关杂费,在与甲方协商同意后均由甲方负担,经办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