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吉林-吉林-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公自然资执罚[2024] 第20号
申大勇: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对你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8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公主岭市八屋镇八屋村5组土地476平方米,其中旱地5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471平方米建设彩钢结构房屋,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非法占用土地第4项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0元罚款(471㎡×100元/㎡=47100元)、非法占用耕地的400元罚款(5㎡×400元/㎡=2000元),(总计罚款人民币491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自然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晓文 梁士爽
电 话:0434-6295491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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