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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天台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天台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舟山-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天台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应急处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天台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国家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省有关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高效协同,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5 防御重点

(1)水库、河堤和重要山塘等水利工程。

(2)危旧房、在建建筑工地、工棚、低洼区和其他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3)流域洪水、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崩塌、山体滑坡等灾害的防范和人员避险。

(4)县城及各乡镇(街道)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5)城镇、地下空间、地下设施的防洪排涝。

(6)危化企业、尾矿库、粮食储库等重要场所。

(7)旅游景区景点、涉水休闲、农家乐、民宿等设施防御和游客安全。

(8)重要交通道路、跨河桥梁及电力、通信设施的安全。

(9)避灾场所、广播电视台、医院、学校、幼儿园、党政军警机关的安全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2.1.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组成

县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防指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水利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水利工作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防指成员由县传媒中心、县发改局、县经信商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机关事务中心、经济开发区、浙江天台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县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局、中国电信天台分公司、中国移动天台分公司、中国联通天台分公司、中国铁塔天台分公司、县人保财险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公安局负责人组成。

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军事科、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报县防指备案;监督指导本行业系统各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各项防御工作;做好本系统行业涉及防汛防台有关数据接入相关系统并维护更新;在汛前,组织开展行业系统防汛检查和隐患大排查;在汛期,落实防汛防台应急值守,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应急响应期间按要求进驻县防指,参加县防指(办)组织的会商、会议、检查督查、复盘评估、工作组等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并按时报送各类信息;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应对台风洪涝灾害“五停”工作和防范应对“五断”等极端情况。具体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2.1.4 重大灾害联合指挥体系工作机制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台风洪涝灾害时,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防汛防台救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2.2 乡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1)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人员,在上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落实所辖区域和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包保责任。

(3)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

(4)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五停”等措施。

(5)贯通“1833”联合指挥体系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有关要求。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1)村(社区)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下列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按照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防汛防台抗旱义务,保护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积极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执行防汛防台抗旱决定和命令,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知识教育,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 风险识别管控

3.1 风险识别

汛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县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县防指建立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提出启动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建议。

3.2 风险提示

启动响应或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后,县防指办视情向有关乡镇(街道)防指办、县级有关部门发出综合提示单,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管控措施。各专业部门按职责分工

下发部门提示单。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及时发布台风、

暴雨、地质灾害、山洪、洪水、城市内涝等专业预警信息。

针对重点风险隐患、重大决策事项,各专业部门细化量化风险,视情下发专业指令单;县防指综合会商研判,形成综合指令单,下发乡镇(街道)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特定对象,限期反馈闭环。必要时,发出县防指指挥长令。

3.3 风险管控

有关乡镇(街道)根据风险提示单、管控指令单要求,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反馈表并报县防指和县级主管部门。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乡镇(街道)落实管控措施,实现提示单、指令单、督办单风险闭环管控。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警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旱情、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县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做出评估,将评估成果报县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4.1.1 气象监测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住建等部门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县级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4.1.2 水文监测预警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主要河流水位、小流域山洪、超标准洪水预警和干旱等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警阈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向村居(社区)发布实时监测预警和未来3小时、6小时短临预警。

4.1.3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向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防范区发布短临预警;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4.1.4 城市内涝监测预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负责设置监测预警设施和物联感知设备,实时监测城市排涝设施和下穿立交、桥梁隧道、低洼地等易淹易涝区域水位。气象、公安(交警)、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内涝应急联动机制,共享降雨雨情、流域洪涝、河道水位等相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联防联控。

4.1.5 其他监测

宣传部门、公安部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网络舆情监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道路塌方监测预警;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等监测。其他次生灾害等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测。

4.1.6 监测预警信息通报

健全完善汛期县级日报制、周报制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每日8时向县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水雨情情况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2 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4.2.1 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和双重“叫应”机制,县防指办综合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气象等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预警叫应机制“叫应”有关防指领导;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气象等部门发布橙色、红色等高等级预警信息时,按照规则分别“叫应”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有关负责人。强化各部门预警叫应信息共享,提高实效。

4.2.2 响应联动

以预报预警为令,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建立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将预报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科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各级防指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当地的预警与采取“五停”等行动措施相衔接,明确对应标准、流程、责任,纳入相关预案内容。

水利、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按照预案组织本系统开展应急行动。县防指要组织联合会商,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五停”措施,并督促落实。

4.2.3 闭环反馈

预警被叫应单位、责任人在收到叫应信息后,要根据有关“叫应”规则,按要求及时向叫应单位反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2.4 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向县防指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经会商研判后,由县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当局地突发严重洪涝台旱灾害事件或重大险情时,根据当时灾险情实际,县防指可针对重点地区(或流域)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受灾害影响乡镇(街道)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县防指。乡镇(街道)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县防指响应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县级应急响应等级。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Ⅳ级)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响应:

(1)台风:县气象台发布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消息,预报可能影响我县;或预报近海热带低压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县;

(2)洪涝灾害:实测全县日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48小时全县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150毫米,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县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12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过程。

(3)县里石门水库水位降至168米以下、连续干旱天数达20天以上或全县中小型水库正常库容的蓄水率小于45%;全县饮水困难人数达到1500-3000人(不含)以上或农作物受旱面积达20%以上。

5.1.2 较大(Ⅲ级)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响应:

(1)台风消息: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级别),预报在福州以北至舟山以南登陆,或预报台风、超强台风紧擦台州沿海北上,将对我县造成一定影响。

(2)洪涝灾害:全县日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48小时全县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县里石门水库水位降至165米以下、连续干旱天数达30天以上或全县中小型水库正常库容的蓄水率小于42%;全县饮水困难人数达到3000-5000人(不含)或农作物受旱面积达30%以上。

5.1.3 重大(Ⅱ级)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响应:

(1)台风警报:县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级别)或紧急警报(强热带风暴级别),在福建北部至舟山以南登陆,或预报台风、超强台风紧擦台州沿海北上,将对我县造成较大影响。

(2)洪涝灾害:全县日面雨量达100—150毫米,或48小时全县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县里石门水库水位降至162米以下、连续干旱天数达40天以上或全县中小型水库正常库容的蓄水率小于39%;全县饮水困难人数达到5000-10000人(不含)或农作物受旱面积达40%以上。

5.1.4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1)台风紧急警报:县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级别),预报在浙中南沿海登陆,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县。

(2)洪涝灾害:全县日面雨量超150毫米,或48小时全县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县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县里石门水库水位降至160米以下、连续干旱天数达50天以上或全县中小型水库正常库容的蓄水率小于33%;全县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000人以上或农作物受旱面积达50%以上。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会商。

(2)县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县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进行动员部署。

(4)县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县水利局每日8时、12时、16时报告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启动人员转移指挥室和“八个重点领域”风险研判,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御工作,按要求进驻县防指开展联合值班值守。

(8)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部署落实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相关责任人进岗到位;县防指和乡镇(街道)要安排值班领导加强24小时值班,相关责任人要进岗到位;各级应急抢险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各类巡查、监测、预警等网络责任人要进岗到位。

(9)县防指成员单位、受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每日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0)抗旱相关部门每旬向县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防指每旬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1)县防指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防汛应急物资,向受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2.2 Ⅲ级(较大)应急响应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县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

(3)县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县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

(5)县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8)县防指成员单位安排24小时值班,分管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相应职级人员进驻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要进岗到位;各级应急抢险队伍根据指令进行抢险;巡查、监测、预警等网格责任人要坚守岗位。

(9)启动联合救援指挥室、联合保障指挥室、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舆论宣传专项工作组。

(10)县防指成员单位、受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每日6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1)抗旱相关部门每周向县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防指每周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1)县防指视情向受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2.3 Ⅱ级(重大)应急响应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

(3)县防指副指挥长值班。

(4)县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县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县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安排足够防汛防洪防台及抢险工作需要的人员力量、机械和车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其他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相应职级人员进驻县防指;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进岗到位;其他有防汛防洪防台任务的党政机关要安排足够人员力量值守,各级干部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级应急抢险队伍根据指令进行抢险;各类巡查、监测、预警、转移、抢险等网格责任人要坚守岗位。

(8)县防指成员单位、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每日6时、14时或视情增加频次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9)县防指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抗旱相关部门每周2次向县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防指每周2次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0)县级包保责任人赴责任区域一线指导。

5.2.4 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县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县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县长发布电视讲话。

(4)县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镇(街道)。必要时,提请县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5)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6)县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其间根据监测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7)县水利局随时报告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县防指全体成员进驻县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值守。其他有防汛防洪防台任务的党政机要安排带班领导和足够的人员力量24小时值守。

(10)县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1时、15时或视情增加频次报告事件发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上报。

(11)县防指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抗旱相关部门每周3次向县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的乡镇(街道)防指每周3次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洪水灾害

(1)水利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小流域洪水预警,并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河道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相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必要时采取“五停”等措施。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 台风灾害

(1)立足超强台风从浙江沿海正面登陆、贯穿全省的最不利局面,制定“1+8”防御工作方案总案(即1个总方案,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和山塘水库河网、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文化旅游、人员避险转移等8个子方案)

(2)根据台风具体情况,制定防范具体方案,细化制定阶段性防御任务清单。

(3)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4)组织水上游船等船只做好避风措施。

(5)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6)必要时,采取停止“五停”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7)相关地区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8)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防台风措施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5.3.3 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相关地区及有关单位: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切坡建房区域,切坡修路地段巡查监测,及时预警,及时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

(2)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按照预警“叫应”工作机制,及时叫应关键人、激活全体系。

(3)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并将应对情况及时报告。

(4)灾情发生后,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

(5)抢险队集结待命,接到险情立即出动。

5.3.4 城市内涝

(1)加强市政道路隧道、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巡查,并及时发布预警。

(2)对危险区域、路段采取警戒、管控、疏导等措施,情况危急时,采取“五停”等措施,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4)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保障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5.3.5 水利工程险情

(1)当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主管单位或水利部门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和防指报告。

(2)第一时间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1)型(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县防指会同县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防指会同省、市水利厅派出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6 干旱灾害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抢险救援

各乡镇(街道)防指负责本辖区的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工作,当本辖区抢险救援队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县防指或周边乡镇(街道)防指支援。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进行统一调配。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县防指统筹调度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有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专家支援受灾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县防指要求,县人武部、武警中队组织所属民兵、武警参加抢险救援。县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撑。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供电局、电信天台分公司、移动天台分公司、联通天台分公司、铁塔天台分公司等单位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5.5 信息报送

县防指及时向市防指、县委县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防汛抗旱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县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乡镇(街道)防指负责归口报送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突发灾情、险情等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县防指。遇较大以上险情灾情,特别是涉及人员死亡的,第一时间报告县防指。重要堤防、涵闸等及中型及以上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县防指办;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续报,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严格按照有关统计认定办法执行,做到统一归口、统一审批、统一口径、统一路径、统一上报。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县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县防指,县防指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防指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县防指。

5.6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水利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的,县防指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援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1)县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县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2)当满足下列条件时,经会商研判,县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县气象台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县气象台不再发布台风信息,且预报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③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救援保障

县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要设施、重要工程安全保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资金、避灾安置场所、治安、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供电、信息技术、专家等方面的保障。

6.2 风险隐患排查

乡镇(街道)防指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隐患限期整改或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社区)、网格责任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改工作。

6.3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指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县防指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乡镇(街道)防指负责村(社区)网格员、灾害信息员、山塘水库巡查员、山洪预警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等基层防汛责任人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确保防汛责任人特别是新任防汛责任人培训全覆盖。

6.4 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防汛防台和转移危险区群众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和基层综合救援队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开展训练和抢险演练。

6.5 宣传

各级防指建立宣传引导工作机制和舆情监测机制,并将防汛防台抗旱宣传工作纳入检查内容,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加强防汛防台期间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处置虚假有害信息。

7 灾后处置

7.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商务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工作组赴现场慰问,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物资储备,自然灾害救援求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

7.2 灾情核查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7.3 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供电局、电信天台分公司、移动天台分公司、联通天台分公司、铁塔天台分公司等成员单位须派员驻县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7.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开展复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各乡镇(街道)和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复盘报告报县防指办。县防指办组织编制综合复盘报告,梳理问题整改清单,交办有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限时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县防指办。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县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县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7月28日《关于印发天台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天台县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

天台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加强对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英雄模范人物报道,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放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指导和协调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宣传工作,及时处置相关负面舆情和网络谣言,引导舆情;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相关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

2.县传媒中心: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报道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汛情灾情警报;在县防指、县气象部门发出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放;负责编辑向上级汇报的图片录像资料;负责应急广播建设与维护。

3.县发展和改革局: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水毁工程等项目审查和报批;指导县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负责全县价格监测工作,在重大灾害下,启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组织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电力保障和运行安全工作;负责防御自然灾害警报信号设计与管理,遇应急情况,根据县防指指令,发放防台警报信号;做好公用人防工程的防洪排涝工作。

4.县经信商务局:指导工业企业防汛防台工作;协调我县工业企业做好灾后重建物资生产供应工作;核查工业企业灾情;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负责并指导洪涝台旱灾害期间粮食、油、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做好市场物价稳定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营业场所“停业”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建立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库,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

5.县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停课”工作和人员转移避险;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负责核查教育系统暴雨、洪水、台风灾情。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防台期间社会秩序,参与执行“急、重、难、险”突击抢险任务;协助危险区域滞留人员撤离和转移,发布道路淹没预警信息;保障抢险救灾行动和群众转移道路畅通,协调灾区、抢险救援现场道路交通管控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打击盗窃、哄抢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犯罪行为;配合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负责打击造谣、传谣行为;负责可视化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7.县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活动;负责养老、福利院、救助站等机构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8.县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资金;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负责指导所辖国有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落实防汛防台措施,做好各项防范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所辖企业、物流平台等营业主体“停工”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和“叫应”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及时会同县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组织做好林区防汛防台工作和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技术指导,调查核实林业灾情;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服务;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牵头负责“地质灾害领域”防范应对,包括风险隐患数据共享与更新等。

10.县住建局:监督指导危房、在建工地的防汛防台等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城乡危旧房排查巡查、加固除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负责大型抢险施工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及抢险物料的登记和紧急调用;指导灾后重大项目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督促指导全县房屋工地按照防汛防台规定做好“停工”管理。牵头负责“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领域”中涉及在建工地、城镇危房、农村危房防范应对。

11.县交通运输局:检查督促落实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高落差路段等防汛防台安全措施,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公路、交通“停运”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准备,统筹指导应急运力的储备和调用;督促做好在建交通工程防汛防台准备,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交通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交通运输领域”中涉及公路高风险地段、“两客一危”车辆、轨道交通、交通在建工程防范应对。

12.县水利局:承担全县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指导开展山洪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承担主要河道洪水预报;对洪水、暴雨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山塘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和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县级重要水利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指导水利系统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及时上报水利行业灾情损失情况;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水利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小流域山洪领域”和“山塘水库河网领域”防范应对。

13.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农作物的抢收抢护,保证农田排水畅通;做好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对低洼地区做好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做好灾区动植物防灾防疫工作;配合发改部门推进农业保险;组织县本级农作物应急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监督指导农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及时上报农业灾害损失情况。

14.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网吧、娱乐场所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落实防汛防台措施,做好各项防范工作;负责A级景区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暴雨、洪水、台风影响期间游客安全转移和适时关闭A级景区;指导等级民宿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防汛防台和避灾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指导旅行社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等应急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文化经营场所、旅游景区“停业”工作。牵头负责“文化旅游领域”防范应对。

15.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组织医疗突击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受灾时期饮用水防疫消毒工作。

16.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及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管理运行;组织协调指导洪涝台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制定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协调全县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经营等环节和尾矿库、地下矿山的安全度汛措施;统筹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危化品生产企业、工矿企业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应对。

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和维护防台防汛期间市场秩序;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各类市场“停业”工作;组织查处防台防汛期间哄抬物价行为。负责灾后食品安全的检查与监督。

18.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牵头协调既有城市道路、桥隧、排水、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排水防涝、供水企业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在断气情况下指导做好供气恢复工作;负责依法查处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督促业主做好城区街道户外广告的防台管理工作;负责排水管网管理维护和汛期应急排水、排涝工作;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合同对物业小区地下公共空间进行防汛防台管理。牵头负责“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领域”中涉及易涝区、下穿立交、城市隧道、地下车库等防范应对。

19.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食宿、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做好灾难民的生活安置工作;指导县级集中办公场所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20.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水厂、供水管网安全,保障灾害性天气生活、生产正常供水;在断水情况下做好供水恢复工作。

21.县交通集团: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所需砂石料以及相关工具、人员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转移人员的接送工作;指导下属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22.县基础设施投资公司: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所需砂石料以及相关工具、人员的保障工作;指导下属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23.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提出防御建议;及时提供中短期气候预测、短期短时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信息;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乡积涝等监测预报预警;做好气象雷达信息的应用服务,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为防汛防台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4.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洪涝、台风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和抗旱保供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5.县供电局: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电力保障和运行安全工作,重点做好抗洪、抢险、排涝用电的供应;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提供电力系统暴雨、洪水、台风灾害损失情况;督促所属水力发电企业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并服从调度;承担防汛防台在线涉及配供电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26.中国电信天台分公司、中国移动天台分公司、中国联通天台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防汛防台安全,保障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及时、正确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联络畅通;利用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信息;为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做好断网情况下通信设施抢修、通信网络恢复工作;承担防汛防台在线涉及通信设施内容的建设和管理。

27.中国铁塔天台分公司:负责基站、铁塔、机房等通讯基础设施防汛防台安全,保障防汛防台信息及时传递;保障防汛防台指挥联络畅通;利用通信基础设施,为防汛防台抗旱数字化建设提供支持。

28.县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协助各乡镇(街道)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9.经济开发区:负责园区范围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贮备防汛抗旱物资,组织抢险突击队;负责园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的防汛防台工作。

30.县人保财险:积极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保险业务,依法及时做好投保单位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fordpalmbay.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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