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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所在地区: 新疆-阿拉-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20日
建设快讯正文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没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怎么办?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解释。

基本案情

陈余是阿拉尔市某饭店厨师长,女友韩美美是饭店收银员。

2023年10月16日晚上,陈余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女友下班回家,在市区的一个十字路口处,不慎与王丽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中,王丽无受伤情况,陈余与韩美美的摩托车被撞至路边绿化带,且二人都有不同程度的摔伤。

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本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于悬挂新××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通过路口时是否违反交通信号灯无法证实,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判断”。

(图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后陈余与韩美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陈余的锁骨、颈椎、肋骨、颅骨等多处骨折,双肺挫伤,需进行开颅手术,司法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韩美美为开放性胫腓骨下端骨折,不构成伤残。

出院后,两人找王丽及其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庭审中,王丽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事故中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分别在两个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按照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却认为交警部门仅仅出具事故证明书,无责任认定书,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方和相应责任比例,故无法理赔,且不同意调解。

法庭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因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未对本事故进行责任划分,本院综合原、被告的举证以及在法庭的陈述,酌情认定陈余、王丽负此本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经计算,陈余因本事故遭受损失共计220000元,韩美美因本事故遭受损失共计68000元,按照双方的损失比例,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赔偿陈余共计161667元、赔偿韩美美36333元;

陈余的其他损失应由其与王丽按同等责任分担责任,故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赔付陈余29166.5元;

韩美美的其他损失由陈余及王丽按同等责任分担责任,由于韩美美自愿放弃要求陈余承担赔偿责任,故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赔付韩美美15833.5元。

扣除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分别向陈余、韩美美支付的9000元,遂判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陈余152667元、赔付韩美美27333元;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付陈余29166.5元、赔付韩美美15833.5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判后答疑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调查情况以及鉴定结论制作的文书,用于明确事故责任方和相应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认定书实质只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的一个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决定。若交警部门只对本起事故过程进行查明,但没有对责任认定予以确认,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故情况、造成危险的成因、损害后果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事故的责任大小,确定双方事故责任。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fordpalmbay.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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