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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行政调解规定》听证报告

所在地区: 广东-深圳-南山区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30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一、听证事由

  为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加强南山区行政调解工作,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深圳市行政调解规定》等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南山区司法局起草《深圳市南山区行政调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南山区司法局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举行听证会,现形成本听证报告。

  二、听证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4年8月26日14:30—15:30;

  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南山区委大楼13楼1301会议室。

  三、听证参加人员

  本次听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选任参加人员。南山区司法局已于2024年7月26日发布听证公告,经过公开征集和筛选审核后确定本次听证参加人员,并已于2024年8月16日完成公示。

  (一)听证组成员

  刘 成(主持人)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法制科科长

  文伟雄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司法所所长、南山区法学会成员

  魏锦裕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助理、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二)听证陈述人

  于孟泽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工作人员

  刘国江 光明区人大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听证书记员

  陈萌萌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一级科员

  (四)听证参加人

  孔 枝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法律顾问、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俊虎 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 艳 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方颖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

  杜婉纯 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行政调解委员会法律顾问

  万中伟 深圳市南山区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员

  李倩红 深圳市南山区法言商事调解中心秘书

  李 鑫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社工

  甘 恬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事处九级职员、南山区法学会成员

  曹 丹 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企划部经理

  朱珈仪 深圳特区报社记者

  四、部门陈述人陈述

  为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加强南山区行政调解工作,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深圳市行政调解规定》等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南山区司法局起草了《深圳市南山区行政调解规定》。

  行政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构建服务型政府、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六章五十条,包括总则、行政调解的范围与管辖、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监督管理、附则。并主要分为三方面内容。

  第一,《规定》明确了行政调解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适用主体为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驻区各行政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定》第十条将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划分为两类。一类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另一类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第二,《规定》优化了行政调解程序。为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灵活机动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行政调解程序规范,将行政调解程序细化为申请、受理、实施调解、终止等环节,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调解时限、终止情形等内容。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调解申请书等文书送达给被申请人,并可以要求其在十五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调解事项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提交相应证据。为避免久调不决,节约行政调解资源,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继续调解,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三,《规定》规范了行政调解协议。为有效固化行政调解结果,《规定》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明确了行政调解协议书等调解协议形式。要求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调解建议供当事人协商。当事人也可以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前提下自行达成调解协议。适用当场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或者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为确保行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非部门陈述人、听证代表意见以及部门陈述人回应

  非部门陈述人刘国江提出意见:《规定》在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否可能无意中增加群众参与行政调解难度,是否可能构筑新的程序壁垒。应确保相关规定既符合法治精神和社会治理需要,又能够切实降低群众参与难度。

  部门陈述人回应:首先,《规定》制定的核心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南山区行政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公正高效,而非增加任何障碍或壁垒。《规定》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没有额外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其次,《规定》的制定是基于南山区当前社会治理新形势、新需求,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范。而不是超越相关法律法规,在既定规则之外另起炉灶。《规定》通过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考核等措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行政机关服务效能和社会公信力。既是对南山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依法行政、服务为民等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和实践。

  听证代表孔枝提出意见:实践中,调解协议履行难度依然较大,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成果难以巩固。针对这种情况,《规定》是否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部门陈述人回应:《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经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进行,并对调解过程予以记录。调解记录应当由调解员、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加人签名、盖章或捺印。《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对调解过程予以记录,并创新提出将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记录作为法定程序,有效避免当事人在调解结束后拒不承认调解效力等情况,增强了调解协议可执行性,提高了行政调解工作整体效率。同时,《规定》也在救济途径方面提供积极引导。《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终止行政调解后,需履行相应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规定》明确了终止调解的情形,并创新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协助当事人及时进入司法程序,节约当事人时间和经济成本。

  听证代表万中伟提出意见:在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申请时,书面申请可能存在不便利性。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争议具体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一般只会通过市长热线反映问题。并且如果当事人身在外地,书面方式可能不便于外地人提出调解申请。针对这种情况,是否有更加便利当事人的措施。

  部门陈述人回应:《规定》在明确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的同时,也创设了多种申请渠道,尽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例如《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当书面申请行政调解确有困难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公布的行政调解申请渠道提出行政调解申请,这其中就包括市长热线等线上申请渠道,当事人身在外地时,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公布的其他渠道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针对老年人、残障人士或其他不便制作书面申请的群体,《规定》也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调解诉求协助提出书面申请。《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不同群体的需求和困难,实现了申请方式的多样化与便捷化。

  听证代表郑方颖提出意见: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是否应当借鉴南山区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领域的优秀成果,发挥南山区社会治理的优秀经验。

  部门陈述人回应: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推动制度建设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例如《规定》第八条明确,鼓励行政机关建立行政调解专家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和具备丰富调解经验的人员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作用。《规定》明确了行政调解专家库人员配备,并创新提出将“具备丰富调解经验的人员”纳入行政调解专家库范围。当前,南山区调解工作已获得显著成效,人民调解员队伍已达到638名,并建立了成熟的调解员岗位运作机制,设立了个人调解工作室等一系列调解特色品牌。我们在实践中发现,调解成功的关键,往往在于调解员对当事人心理状态的准确把握、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充分践行和对基层工作方法的灵活运用。因此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结合南山区调解工作实际,我们将“具备丰富调解经验的人员”纳入了行政调解专家库范围,以此发挥调解员经验特长,推动行政调解专家库的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同时,我们也将继续推动符合南山区实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持续探索与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调解工作方法。

  听证代表连俊虎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相关指导文件也提出,要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具体到南山区的《规定》中,其在制度设计上是否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是否构建了针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机制。

  部门陈述人回应:《规定》在制度设计、监督机制构建以及资源整合与协同联动等方面,均体现了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行政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月统计案件类型、分析结案方式、编写经典案例、总结调解经验,报送至区司法行政部门,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通报。所以在制度设计上,我们针对指导监督机制的构建是相对完善的。

  听证代表曹丹提出意见: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了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会议指出,要提升调解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设全国调解工作信息平台,实现调解业务“一网统管”“一网通办”。目前,信息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南山区作为科技强区,是否应当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化水平的重视。

  部门陈述人回应:《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充分体现了南山区对行政调解信息化水平的重视,不仅有前面提到的创设多种申请渠道,同时也创新提出了利用省、市构建的数字化平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矛盾纠纷化解相关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行政调解便利化服务。此后我们也将利用数字化平台开展接收申请、远程调解、数据分析等相关工作,积极协同上级部门探索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其他听证代表均无意见。

  六、听证评议情况

  行政调解是柔性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抓手。各位代表围绕《规定》的相关条款,从制定目的、调解协议履行、调解申请、制度创新、指导监督、调解工作信息化水平等不同方向提出了专业且宝贵的意见建议,对南山区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了支持和鼓励。南山区司法局会将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认真整理研究,及时吸收融入到文件中,作为下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据。

南山区司法局

2024年8月30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fordpalmbay.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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