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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改革5周年行政处罚十佳典型案例案情介绍及典型意义

所在地区: 广东-广州-南沙区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25日
建设快讯正文

  一、直属执法一大队查处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跨境商标侵权案(市场监管领域 承办人员:吴展、郭毅岱)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广州海关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来的线索,通报广州市市场局,并转至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称香港海关在香港屯门内河码头港口管制站查获一批侵权商品,包括充电器、服装等,涉及“APPLE”、“LV”、“CHANEL”、“GUCCI”、“HERMES”、“BURBERRY”、“YSL”、“BALENCIAGA”等国际知名商标,涉案货柜号码为40’/HYLU8962485,付货人为位于广州南沙的当事人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按无品牌商品填报组货信息后,以境内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的身份对上述相关货物申请出口报关。香港海关核定,涉案货柜中,含有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17种;确认涉案商品的价格为港币约176.62万元,折合人民币约146.9万元。经核,相关权利人在中国大陆及中国香港两地就相关商品均已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罚款293.791988万元。经提请检察机关核审,确认该案货值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该案是国内首宗在跨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对域外公权机关证据互认的案件,开创了粤港不同法律体系下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的先例。

  该案为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链,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积极探路,是践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具体体现,将有助于推动跨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形成协作机制,并对查处同类案件起到较好的指导借鉴作用。

  该案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获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工作委员会2022-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入选广州市南沙区2022年度“十大法治创新实践案例”。

  二、直属执法一大队查处广州市××休闲运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市场监管领域 承办人员:吴展、郭毅岱、郑惠潮)

  【案情介绍】

  彭某、冯某是广州市××气模制品有限公司(权利人)的前员工,均与权利人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彭某在离职后成立主营业务与权利人一致的广州市××休闲运动有限公司(当事人);冯某离职前从权利人保密系统中外发了来自数十个国家的1000多名客户信息资料至当事人处,随后到当事人处任职。当事人使用该客户信息,与4名境外客户共发生了5笔气模制品交易,违法经营额达255413.72元,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当事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没收违法所得50356.92元、罚款15万元。另,除已查明交易外,办案机关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13份金额巨大的合同和订单文件。经对经营数据进行审计并提请检察机关核审,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及时纠正了当事人错误的发展路线,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一次有效探索,对优化本地营商环境起到显著的作用。

  本案获评市场总局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五大典型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篇),入编市场总局《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典型案例》,获评2022年度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入选2021-2022年度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荣获2022年度广州市场监管系统价监竞争“十佳案件”第一名。

  三、直属执法三大队查处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及主管人员以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建设管理领域 承办人员:周婷、郑培苗)

  【案情介绍】

  根据区住建部门转办违法线索,我局对广东××工程有限公司以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9月,当事人在参与××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投标中,利用虚假的低资产负债率年度审计报告,在项目财务指标评分项获得高分、骗取中标。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东××工程有限公司及主管人员作出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公司罚款数额元百分之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属建设领域类案件,是我局首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件。涉案招标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执法人员围绕招投标全过程及程序梳理排查,破解当事人如何弄虚作假等关键疑难问题,案件核心证据收集准确,证据链条完整,能有效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本案的查处,进一步树立了企业依法开展工程招投标的意识,有效防范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风险隐患,依法维护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秩序。

  四、南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市场监管领域 承办人员:刘子儒、李辉军)

  【案情介绍】

  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起为介绍自己所推销的楼盘项目,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在该广告中使用了“南沙最好的房子”、“....投资升值又潜力多多的好房子”、“项目地处金洲中心成熟商圈……一分钟直达万达广场……三分钟到达南沙中心医院……五分钟直达南沙新四馆……”“它的容积率有多低?仅为0.69!”的宣传用语,构成发布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相同含义的违法广告、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广告、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0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线索来源是举报线索,百余名业主联名写了一份申请书,足以表达他们维权急切的心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沙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始终坚持以百姓心为心,积极回应民众关切,及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维护消费者权益,建设百姓安居乐业的幸福南沙,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实事。

  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南沙区房地产行业企业之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不仅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营造风清气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有利于引导广告从业人员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依法依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建立法律层面和行业自律层面双管齐下的广告行业治理格局,促进房地产广告产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房地产关乎民生大计,只有高标准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发挥房地产广告在服务品牌建设和促进消费的积极作用,才不负在高质量发展上的使命和担当。

  五、直属执法四大队查处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张××破坏耕地和非法占地案(国土资源领域 承办人员:朱灵霞、侯琳)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开始,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沙区黄阁镇某房地产项目旁农用地堆填垃圾和建筑废弃物、搭建简易板房,根据涉案地块的农用地破坏鉴定报告,有9.676亩农用地遭到严重破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和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清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堆填的垃圾和建筑废弃物,拆除地面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耕地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254457.60元。经督促,违法当事人组织对涉案地块进行整改和复耕,并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耕地保护是国之大者,事关国家粮食安全,近年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落实耕地保护,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强调严肃查处破坏耕地违法用地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执法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面对耕地被非法占用、种植条件被破坏的情况,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职尽责,协力同心,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守护好耕地保护红线。违法当事人最终缴纳罚款、拆除违法建(构)物、高标准恢复所破坏的耕地,既使违法当事人受到惩戒,又有效推动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取得了合力守护耕地的良好效果。

  六、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案(教育管理领域 承办人员:陈吉辉、付同文)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27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村××路工业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参照《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提供的各类收支凭证资料,认定当事人全部退还了所收费用,无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当前无证办学现象普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家长对教育越来越重视,教育培训机构成了暴利行业,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严格、办理难度大,导致许多教育培训机构铤而走险、无证办学,这与国家当前大力推行的“双减”政策背道而驰,也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保障、还存在教育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的风险。所以一经发现无证办学,必须追查到底。二是执法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始终本着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多次耐心地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阐明无证办学的社会危害性,使得执法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后续的学费退费、学生分流工作当事人都积极配合,从而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同时也在行业中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七、直属执法二大队查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和未履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义务案(城市管理领域 承办人员:钟丽霞、钟作基)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14日,南沙区南沙街金隆社区某理疗馆发生燃气爆燃事故,造成店主魏某某灼伤。经查明,供气企业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尚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某理疗馆提供瓶装液化气,且未履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义务,未现场指出橡胶燃气软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导致发生燃气爆燃事故。当事人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和未履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义务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四)项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向未申领用户供气卡的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和“第三十条第(一)款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送气人员每次送气时应当免费为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规定,依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分别对供气企业作出13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涉案燃气企业无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对该履行的安全检查义务置若罔闻,其违法行为引起燃气安全事故,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较短时间内做出准确裁量,对燃气企业最容易忽略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对规范燃气企业合法经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涉案燃气企业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两种违法行为既有独立性、也有关联性,若择一重罚,就会出现漏罚的情形,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本案对应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裁量准确,同案合并处罚,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的参考和示范作用。

  八、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劳动监察领域 承办人员:朱祥辉、谢海东)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劳动监察发现,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的劳动报酬共837976元。经责令改正,该公司支付了部分,截至2023年7月6日该公司仍未结清剩余所拖欠的2023年3月至2023年4月份劳动报酬,该公司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结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裁量标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41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在欠薪期间,该公司仍保存有部分原材料和货品,该公司向银行申请的大额贷款也有部分资金到账,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广州有三套住宅、一辆车辆登记,但该公司未妥善解决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当事人已构成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据此,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工资是广大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本案中,通过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共同查处,欠薪者最终受到应有的惩罚,在辖区内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强化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了社会稳定。

  九、卫生监督所查处广州市南沙区××眼科诊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卫生监督领域 承办人员:李翀、王剑峰)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监督所发现广州市南沙区××诊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角膜塑形镜验配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因该公司属于初犯,配合整改,执法人员裁定其符合从轻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6207元,并处罚款13103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国内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活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较少,查处该行业的违法行为,从事实认定到法规适用,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同类案件有借鉴意义。执法人员通过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进行多次沟通普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详尽调查取证,并全面考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作出从轻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执法思维。本案经复议、诉讼程序得到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的支持,广东省卫监所微信公众号对该案例予以公开报道,作为以案释法的典型。

  为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指南(更新版)》中,角膜塑形镜作为矫正治疗手段之一,需要专业的有经验医师根据多项检查数据设计方案。如果在普通配镜店进行验配,资质不齐全,一旦操作或护理不当,不仅对患者的视力恢复没有帮助,同时可能造成角膜擦伤或感染等的伤害。执法人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该公司立案查处,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十、直属执法二大队查处广州××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擅自砍伐树木案(城市管理领域 承办人员:李坚、陈增方)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接群众举报,广州市南沙区××小区内的4株树木进行了砍伐。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二大队查明,广州××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绿化养护服务承包商,在未取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树木砍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小区内枯死、被风刮断、白蚁蛀蚀严重和影响业主居住的4株树木。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或者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三)发现检疫性病虫害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四)树木已经死亡的;……”的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经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普法宣传后,当事人及时补种了树木。依据《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二项“过罚相当原则”、第四项“包容审慎原则”和第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部分行为不予处罚、部分行为从轻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直属执法二大队作为局直属办案机构,强化责任担当,审慎评价当事人在该行为中的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法律责任,客观公正包容地给出了准确的处罚意见,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执法人员大力推进柔性执法,针对当事人虽然没有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砍伐树木,但是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进行行政辅导,助力优化南沙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fordpalmbay.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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