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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屏南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福建-宁德-蕉城区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5日
建设快讯正文

  宁屏环违改字〔2024〕2号

屏南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QR9J

  法定代表人:吴*晴

  注册地址:屏南县双溪镇下七房村吴家山**号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宋尔晨、陈芏诗对位于屏南县双溪镇上七房村*号的屏南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晴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生猪存栏一千余头,已达到规模养殖标准;肉羊养殖项目变更为生猪养殖项目后,未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根据《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3)第43号)结果显示,你公司2号储液池2号排放口处的氨氮浓度、COD浓度、总磷浓度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标准值(COD 400 mg/L、氨氮80 mg/L、总磷8.0mg/L),你公司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12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3年12月15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2023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晴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3.根据《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3)第43号)监测结果,你公司2号储液池2号排放口处的氨氮浓度、COD浓度、总磷浓度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标准值(COD 400 mg/L、氨氮80 mg/L、总磷8.0mg/L),证明你公司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4.2023年12月15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2023年12月1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晴的调查询问笔录,《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2023)第43号),宁德市屏南环境监测站检验监测资质证和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现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1.立即对2号储液池存在的2个排放口进行封堵;

  2.你公司应于2024年3月30日前停止生猪养殖活动;

  3.依法对生猪养殖项目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或恢复为原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肉羊养殖项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fordpalmbay.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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