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会员咨询热线:4000-156-001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市监处罚〔2023〕206号)

所在地区: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8日
建设快讯正文
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扶绥县二龙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421MA5L2J1A68

营业场所:扶绥县新宁镇岜尧路114号

负责人:吴亚冈

身份证件号码:4521**********79

联系方式:13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扶绥县**镇蕾陇村**号?

2023年9月2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营者吴亚冈因事不在现场,其电话委托其妻子(即该店的售货员)黄**现场陪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陈列的1瓶待售化妆品:拉芳?“水润去屑 营养柔顺洗发露”,净含量:200ml,生产许可号:粤妆20160263,生产企业: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见包装:20230904、5534238015,已超过其包装标注的限用日期。为防止问题产品流入消费者手中,本局依法对上述1瓶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强制〔2023〕JY4号)及其扣押财物清单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检查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拉芳? ?水润去屑 营养柔顺洗发露”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属于化妆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吴亚冈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黄**处理本案事宜。在询问当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化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因情况复杂及案件办理需要,2023年10月25日,本局依法延长涉案物品的扣押期限至2023年11月24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检查、调查过程中,本局在当事人配合下收集了涉案洗发露的外观照片打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吴亚冈、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经查,当事人为获取利润,于2020年以**元/瓶的进货单价,从扶绥县**公司共购进10瓶标称限用日期均为“20230904”的“拉芳?水润去屑 营养柔顺洗发露”陈列于当事人内销售,销售价为15元/瓶。至2023年8月,当事人累计售出该洗发露9瓶。2023年9月26日,被本局查获时,当事人还余1瓶该洗发露陈列于店内货架上待售,已超过使用期限。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洗发露的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进货凭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进货时应查验并保存的材料。

本案货值金额15元(注:以被依法扣押的1瓶洗发露的销售价格计),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吴亚冈及其受委托人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本局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经营者委托黄**配合开展案件调查和吴亚冈、黄**个人身份的事实。

2.《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扶市监强制〔2023〕JY4号)及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和《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据提取单》共四份,证明本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违法所得情况、涉案货值金额及其未能提供进货查验材料等事实。

3.当事人被本局依法扣押的1瓶超过使用期限的“拉芳??水润去屑 营养柔顺洗发露”。

本局于2023年10月31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扶市监罚告〔2023〕206号)直接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虽无主观故意,但未能履行作为化妆品经营者的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留存所经营化妆品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进货凭证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的义务,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

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等规定,结合考虑本案案情,本局认为,本案无依法应从重行政处罚情形,而具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注:具体情形规定见《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等规定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文件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增强市场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10号)“十、推行柔性执法促进就业创业”中,关于“正确处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与行政柔性执法的关系,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视情制定并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清单,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经营者容错纠错空间”等要求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处罚幅度、处罚种类规定,结合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案货值金额较小等情形,比照本局近期办理的同类型案件处罚幅度,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前述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六十条中关于“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1瓶“拉芳?水润去屑 营养柔顺洗发露”。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扶绥县财政局,账号: 1379************93,开户行: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松江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

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附件e 其他s 其他e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fordpalmbay.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
    意 见
    反 馈
    在 线
    沟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