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
所在地区: | 上海-金山- | 发布日期: | 2023年7月4日 |
一、区发改委(3项3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含初审) | 1 |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 |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 | 资质资格(工程咨询资质) |
二 |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含初审) | 2 |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资质资格(工程咨询资质) | |
三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 | 资质资格(有能力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 |
二、区经委(2项3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初审) | 1 | 企业年度财务审计 |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 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资质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
2 | 创新成果查新咨询 |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 创新成果查新咨询报告 | 资质资格(国家认证认可情报机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 | ||
三、区教育局(1项2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 1 | 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的验资 |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 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的验资报告 | 资质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
2 | 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终止的清算审计 | 民办学校申请终止 | 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的清算审计报告 | 资质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 ||
四、区科委(2项4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初审) | 1 | 产品质量性能检测 | 所有项目 |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 资质资格(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具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 |
二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 | 2 | 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 | 所有项目 | 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 资质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
3 | 财务审计 | 所有项目 | 财务审计报告 | 资质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 ||
4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 | 所有项目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 资质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 ||
五、金山公安分局(1项1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 | 需要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资质资格(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资质) |
六、区民政局(4项4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对申请成立社会组织提交的验资报告的审批 | 1 | 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的验资 | 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 | 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的验资报告 | 资质资格(验证资本资质) |
二 | 对社会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离任审计报告的审批 | 2 | 社会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 申请变更的社会组织 |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 资质资格(查账审计资质) |
三 | 对社会组织申请注销时提交的歇业审计报告的审批 | 3 | 社会组织申请注销时提交的歇业审计 | 申请注销的社会组织 | 申请注销的歇业审计报告 | 资质资格(查账审计资质) |
四 | 对社会团体办理换届有效期延续手续时提交的换届审计报告 | 4 | 申请换届延续的届期内财务审计 | 申请换届有效期延续的社会团体 | 申请换届延续的届期内财务审计报告 | 资质资格(查账审计资质) |
七、区司法局(5项8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 1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身份证明公证文书和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公证文书核对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申请人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身份证明公证文书和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公证文书核对证明 | 指定(上海市公证员协会) |
2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习考核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申请人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习考核证书 | 指定(上海市律师协会) | ||
二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初审) | 3 |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审核登记清算 |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审核登记的申请人 | 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审核登记清算报告 | 资质资格(会计事务所) |
三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 4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身份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和资历证明文件公证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申请人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身份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和资历证明文件公证书 | 其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
5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习考核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申请人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 指定(上海市律师协会) | ||
四 | 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 6 | 律师执业审核实习考核 | 律师执业审核的申请人 | 律师执业审核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 指定(上海市律师协会) |
五 |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初审) | 7 | 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审核登记净资产审计 | 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拟注销的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审核登记净资产清算审计报告 | 资质资格(会计事务所) |
8 | 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登记清算 | 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登记的申请人 | 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登记清算报告 | 资质资格(会计事务所) | ||
八、区人社局(2项2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 1 | 验资 | 针对所有申请人 | 职业培训机构验资报告 | 资质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
二 | 劳务派遣许可 | 2 | 验资 | 针对所有申请人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资质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
九、区建管委(3项9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对工程建设初步设计的审批 | 1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根据《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沪建建(2014)954号),纳入超限高层建筑审查范围的高层建筑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 指定(市建委科技委) |
2 | 深基坑工程评审意见 | 所有采用深基坑设计方案的建设工程项目 | 深基坑工程评审意见报告 | 指定(市建委科技委) | ||
3 | 对建设工程玻璃幕墙结构安全评估 |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2012年2月1日之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 | 对《建设工程玻璃幕墙结构安全论证报告》的评审意见 | 指定(市建委科技委) | ||
二 | 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许可 | 4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 资质资格(施工图审查公司) |
5 | 对《动迁居民房屋的保护方案》的评审 | 施工范围内尚未完成拆迁的建设项目 | 对《动迁居民房屋的保护方案》的评审意见 | 指定(市建委科技委) | ||
6 | 特殊建设项目评审 | 建设项目高于100米、单体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地下建筑大于3层、特超高、超宽、超大且国内尚未有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特殊建筑项目等。 | 特殊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高于100米、单体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地下建筑大于3层、特超高、超宽、超大且国内尚未有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特殊建筑项目等)评审意见 | 指定(市建委科技委) | ||
7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技术评估 |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2012年2月1日之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 其他(承担技术咨询的机构应具有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资质) | ||
8 | 对《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报告》的评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2012年2月1日之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 | 对《建设工程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报告》的评审意见 | 指定(委托上海投资咨询公司、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论证) | ||
三 | 对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的许可 | 9 | 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 所有需要申办建筑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 审计报告 | 资质资格(法定会计事务所) |
十、区交通委(10项15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 | 1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专项安全评价 | 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资质资格(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业务范围包含港口码头) |
二 |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 | 2 |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资质资格(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业务范围包含港口码头) |
3 |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资质资格(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业务范围包含港口码头) | ||
4 |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 |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资质资格(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业务范围包含港口码头) | ||
三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5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通航安全评估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 资质资格(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 |
6 | 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通航安全评估 | 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 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 资质资格(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 | ||
7 |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通航安全评估 | 打捞沉船、沉物 |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 资质资格(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 | ||
四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8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评估 |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防波堤、围埝、坝、浮桥、升船机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拆除海上平台、系船浮筒、浮趸、缆桩、单(多)点系泊装置、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水上水下测试装置、海上风电工程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拆除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防波堤等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排)水口、滑道、下河坡道、填海填河造地等设施和构筑物;(八)锚地、航道及安全作业区、停泊区、抛泥区以及游艇专用活动水域等;(九)举行大型水上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十)打捞沉船、沉物及水上采、吹砂作业;(十一)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以及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活动;在港区、锚地、航道、船舶习惯航路、通航密集区、交通管制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二)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超大件拖带、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勘探,航道疏浚与清障、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采掘、爆破以及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 资质资格(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 |
9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采掘、爆破通航安全评估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采掘、爆破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采掘、爆破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 资质资格(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论证与评估单位实行备案、年审管理) | ||
五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者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各类管线许可 | 10 | 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多孔跨径 30 米以下(含 30 米)或者单孔跨径 20 米 以下(不含 20 米)桥梁作业的; 2.管线与公路交叉角度 45°以下(含 45°)的; 3.非开挖口径 800 毫米以上(含 800 毫米)的或者侵入车行道范围长度超过 100 米埋设管线的; 4.架设、埋设设计压力大于 0.4 兆帕的输油、输气管道的或者外径(包括套 管)在 1 米以上(含 1 米)给水及排水管道的。 | 《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一)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承担安全技术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开展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价业务: 1.已经承担该涉路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 2.与该涉路工程或者既有公路有产权利益关系、管理隶属关系的单位。 3.与直接承担该涉路施工许可行政审批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管理隶 属关系的单位。 (二)中介服务机构证件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公路或市政公用)”,包括工程 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公路或市政公用)乙级及以上、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公路或市政公用)乙级及以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咨询单位资信预评价证书(公路或市政公用)”或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工程咨询的告知性备案。 (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1.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 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与资质证书许可 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 年第 9 号令规定,中 介服务机构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项目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
六 | 临时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许可 | 11 | 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 讯基站)等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 | 《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一)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承担安全技术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开展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价业务: 1.已经承担该涉路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 2.与该涉路工程或者既有公路有产权利益关系、管理隶属关系的单位。 3.与直接承担该涉路施工许可行政审批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管理隶 属关系的单位。 (二)中介服务机构证件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公路或市政公用)”,包括工程 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公路或市政公用)乙级及以上、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公路或市政公用)乙级及以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咨询单位资信预评价证书(公路或市政公用)”或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工程咨询的告知性备案。 (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1.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 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与资质证书许可 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 年第 9 号令规定,中 介服务机构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项目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
七 | 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审批 | 12 | 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 讯基站)等大型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 | 《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一)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承担安全技术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开展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价业务: 1.已经承担该涉路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 2.与该涉路工程或者既有公路有产权利益关系、管理隶属关系的单位。 3.与直接承担该涉路施工许可行政审批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管理隶 属关系的单位。 (二)中介服务机构证件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公路或市政公用)”,包括工程 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公路或市政公用)乙级及以上、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公路或市政公用)乙级及以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咨询单位资信预评价证书(公路或市政公用)”或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工程咨询的告知性备案。 (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1.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 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与资质证书许可 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 年第 9 号令规定,中 介服务机构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项目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
八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13 | 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1.在增设或改造道口后,平面交叉角度 45°以下(含 45°)的或者同一位 置平面交叉岔数多于 4 条的; 2.距一级公路交叉口(干线公路 1000 米或者集散公路 500 米)或者二级公 路交叉口(干线公路 500 米或者集散公路 300 米)增设或改造平交道口的; 3.大型设施或者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增设多个道口,增设后对区域通行影响较 大的。 | 《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一)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承担安全技术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开展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价业务: 1.已经承担该涉路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 2.与该涉路工程或者既有公路有产权利益关系、管理隶属关系的单位。 3.与直接承担该涉路施工许可行政审批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管理隶 属关系的单位。 (二)中介服务机构证件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公路或市政公用)”,包括工程 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公路或市政公用)乙级及以上、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公路或市政公用)乙级及以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咨询单位资信预评价证书(公路或市政公用)”或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工程咨询的告知性备案。 (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1.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 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与资质证书许可 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 年第 9 号令规定,中 介服务机构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项目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
九 | 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标志 | 14 | 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1.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 10 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的; 2.高速公路出口减速车道起点前 3 公里沿行车方向至入口加速车道终点 1 公里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 《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一)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承担安全技术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开展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价业务: 1.已经承担该涉路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 2.与该涉路工程或者既有公路有产权利益关系、管理隶属关系的单位。 3.与直接承担该涉路施工许可行政审批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管理隶 属关系的单位。 (二)中介服务机构证件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公路或市政公用)”,包括工程 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公路或市政公用)乙级及以上、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公路或市政公用)乙级及以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咨询单位资信预评价证书(公路或市政公用)”或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工程咨询的告知性备案。 (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1.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 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与资质证书许可 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 年第 9 号令规定,中 介服务机构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项目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
十 |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 | 15 | 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1.在中型及以上公路桥梁隧道埋设管线电缆的; 2.非开挖大口径(直径大于等于 800 毫米)埋设管线的;架设、埋设设计压 力大于 0.4 兆帕的输油、输气管道的;架设、埋设外径(包括套管)在 1 米以上 给水及排水管道的。 | 《保障道路、道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一)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承担安全技术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开展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价业务: 1.已经承担该涉路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 2.与该涉路工程或者既有公路有产权利益关系、管理隶属关系的单位。 3.与直接承担该涉路施工许可行政审批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管理隶 属关系的单位。 (二)中介服务机构证件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公路或市政公用)”,包括工程 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公路或市政公用)乙级及以上、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公路或市政公用)乙级及以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咨询单位资信预评价证书(公路或市政公用)”或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工程咨询的告知性备案。 (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1.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 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与资质证书许可 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 年第 9 号令规定,中 介服务机构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项目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
十一、区生态环境局(3项3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资质资格(环境影响评价资格) |
二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仅限于区审批范围内的项目)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 | 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环评文件 | 资质资格(环境影响评价资格) |
三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 3 |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 |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 |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 | 资质资格(社会区域或社会服务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资质) |
十二、区规划资源局(12项5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1 |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 |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日照分析报告 | 资质资格(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 |
二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 |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报告 | 资质资格(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 | ||
三 | 开工放样复验审批 | 2 | 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 上海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开工放样检测) | 资质资格(测绘资质),市局网站公布的机构清单 |
3 | 相关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现场定界 | 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 建设工程道路红线定界测绘报告 | 资质资格(测绘资质) | ||
四 | 规划竣工验收审批 | 4 |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测绘(与土地核验共用同一评估评审事项) | 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的各类建设工程 | 上海市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测量) | 资质资格(测绘资质),市局网站公布的机构清单 |
五 |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 5 |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 | 用地审批和出让事项 |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 资质资格(土地调查机构等级资质) |
六 | 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 |||||
七 | 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 | |||||
八 | 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初审) | |||||
九 | 使用集体建设土地审批 | |||||
十 | 临时用地审批 | |||||
十一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撤销审批 | |||||
十二 | 土地租赁用地审批 | |||||
十三、区文旅局(7项7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 1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 | 资质资格(文物保护) |
二 | 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审批 | 2 | 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专家论证 | 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 | 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专家论证意见 | 资质资格(文物保护) |
三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 | 3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专家论证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的作业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专家论证意见 | 资质资格(文物保护) |
四 | 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批 | 4 | 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专家论证 | 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 | 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专家论证意见 | 资质资格(文物保护) |
五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方案的审批 | 5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方案的专家论证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方案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 | 资质资格(文物保护) |
六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备案 | 6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专家论证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专家论证意见 | 资质资格(文物保护) |
七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 | 7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的专家论证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的专家论证意见 | 资质资格(文物保护) |
十四、区卫健委(5项8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 |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项目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资质资格(通过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的评价机构) |
二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2 | 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水及出厂水水质检测 | 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 | 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水及出厂水水质检测检测报告 | 资质资格(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 |
三 |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医疗机构、其他) | 3 | 放射卫生防护卫生学评价 |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 |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的放射卫生防护卫生学评价报告 | 资质资格(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4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 新、改、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项目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 | 资质资格(通过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的评价机构) | ||
5 | 集中式供水水源水项目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 | 集中式供水项目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集中式供水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 | 资质资格(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 | ||
6 | 二次供水项目验收水质检测 |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建设项目 | 二次供水项目验收水质检测报告 | 资质资格(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 | ||
四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助产技术、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技术) | 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技术评审 | 母婴保健技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技术评审意见书 | 指定(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
五 | 放射诊疗许可 | 8 |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评价 | 需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评价报告 | 资质资格(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十五、区市场监管局(3项4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1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试 | 所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考试结果通知单 | 指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考试机构) |
二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2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 对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 资质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
3 | 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 对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 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 | 资质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 ||
三 | 食品经营许可 | 4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能力检测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能力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能力检测报告 | 资质资格(在本市范围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十六、区绿化市容局(3项3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 | 1 | 对建设项目面积进行测绘 | 所有建设项目 |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 资质资格(测绘资质) |
二 | 对公共绿地和立体绿化的综合竣工验收 | 2 | 对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项目面积进行测绘 | 所有建设项目 |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 资质资格(测绘资质) |
三 | 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许可 | 3 | 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报告或总体规划 | 所有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申请 | 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报告或总体规划 | 资质资格(具有资质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评估机构) |
十七、区房管局(6项2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1 | 商品房预售单体工程进度鉴证 | 新建住宅 | 商品房预售单体工程进度鉴证报告书 | 资质资格(1、区房管局所属调查机构,2、房屋权属调查机构) |
2 |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 | 新建住宅 | 房屋土地权属报告书 | 资质资格(1、区房管局所属调查机构,2、房屋权属调查机构) | ||
二 |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 |||||
三 |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备案 | |||||
四 |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核定 | |||||
五 | 房地产开发首期维修资金交款确认 | |||||
六 |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 |||||
十八、区应急管理局(7项7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资质资格(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
二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2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资质资格(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三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3 | 安全评价报告 |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 安全评价报告 | 资质资格(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
四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带有储存设施) | 4 | 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危险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 | 安全评价报告 | 资质资格(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
五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仓储) | 5 | 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的企业 | 安全评价报告 | 资质资格(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
六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加油站) | 6 | 安全评价报告 | 经营危险化学品(加油站)的企业 | 安全评价报告 | 资质资格(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
七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7 |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1.安全评价报告;2.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1.预评价报告:资质资格(安全评价资质证书);2.设计专篇:资质资格(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十九、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1项1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许可(不含外商投资电影院) | 1 | 检测 | 新设立电影院 | 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检测、验收意见书 | 资质资格(电影放映技术质量检测资质) |
二十、区水务局(1项1个)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序号 | 评估评审事项名称 | 评估评审项目范围 | 评估评审文件名称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
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申请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企业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水务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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