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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源区应急管理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所在地区: 吉林-吉林-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7日
建设快讯正文
江源区应急管理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江源区应急管理局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江源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目 录

1 总则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720 \h 1

1.1 编制目的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721 \h 1

1.2 编制依据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723 \h 1

1.3适用范围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736 \h 2

1.4工作原则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738 \h 2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744 \h 3

2.1应急指挥机构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745 \h 3

2.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760 \h 4

2.3现场救援工作组及职责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771 \h 5

3预防与预警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805 \h 7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806 \h 7

3.2信息报告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827 \h 11

3.3预警行动 13

4应急响应 14

4.1分级响应 14

4.2响应程序 15

4.3现场处置措施 16

4.4信息发布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893 \h 16

4.5应急结束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899 \h 17

5.后期处置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901 \h 17

5.1善后处置工作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902 \h 17

5.2总结评估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910 \h 18

6.保障措施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915 \h 19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916 \h 19

6.2应急队伍保障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922 \h 20

6.3 应急专家保障 21

6.4应急装备保障 21

6.5应急经费保障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4294937 \h 22

7.预案管理 23

7.1 预案演练 23

7.2 预案修订 23

7.3预案实施 23

附件1: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联系电话 24

附件2:应急救援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24

附件3: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及联系方式 25

附件4:信息报送流程图 26

附件5:煤矿事故应急响应流程框架图 27

附件6:应急救援装备清单 28

附件7:危险性分析 30

附件8:各类事故现场处置安全技术措施 3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江源区应急管理局应对辖区内一般及以上(含一般,以下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能,保证快速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2021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及《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7.《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

8.《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9.《白山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版)

10.《江源区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源区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煤矿发生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进行常态下的风险辨识、评估,对各类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的隐患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制定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江源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救援行动。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有关科室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相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

(4)平战结合,专兼并用。指导煤矿企业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5)依靠科学,规范有序。指导煤矿企业加强救援装备建设,鼓励利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增强应急救援能力。逐步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可靠性和合法合规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为切实加强江源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协调配合等应急管理工作,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局)局长

副指挥:区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区煤矿监管局煤监科科长(煤矿监察大队队长)

区煤矿监管局行管办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监控中心主任

区安全生产宣教中心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松树、湾沟、城区监管分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驻江源煤业安监站站长

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联系电话见附件1。

2.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事故级别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事故预警、应急响应行动和抢险救灾工作。发布指挥和调度指令,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煤矿企业制定联合行动方案,并对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补充和修订。

(4)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根据事故情况,紧急协调调用各类物资、设备设施、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清理手续或者给予补偿。

(5)负责监督救援队伍、装备、专业人员的到位情况。向上级汇报,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示。

(6)负责对落实上级指令、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配、抢险救援进展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并及时向指挥部汇报。

(7)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稳定、善后处理和安抚工作。

(9)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发布信息公告。

(10)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现场救援工作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信息组、保障组、协调组、救援组、专家组和机动(预备)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信息组:由局煤炭行管办、监控中心负责。主要任务:

①负责应急救援的调度协调、上传下达、信息发布、编制简报等工作;

②负责通信联络,按指挥部指示报告事故的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③传达贯彻领导指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保障组:由局办公室、宣教中心负责。主要任务:

①协调事故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事故单位负责人。提供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办公场所、食宿安排;

②负责车辆、防护装备、现场办公用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③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政府及事故单位落实省、市和区政府的指示;

④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3.协调组:由区局煤炭行管办和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主要职责:

①了解伤亡情况,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协调相关医院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②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③监督事故单位处置伤亡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④协调公安、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现场警戒。

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救援组:由监察大队(煤监科)、各监管分局、江源煤业安监站负责。主要任务:

①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专家等救援力量到位,开展救援工作。

②指导、监督现场抢险救援队伍落实指挥部制定的救灾方案和措施情况,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③及时处理突发灾变工作,防止事故扩大,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④负责建立煤矿救援队伍、装备、专家、附近可利用的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⑤完成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5.专家组:由煤炭行管办负责。主要任务:

①协调有关专家,根据抢险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制定抢险救灾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②负责事故抢险救灾技术咨询,解决抢险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③负责事故原因分析、鉴定工作;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④对事故应急救援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⑤负责建立区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库的有效性。

6.机动(预备)组:由安监科、法规科负责,局内其他科室有关人员配合,听从指挥部安排。

①参与事故现场人员疏散、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等工作;

②协调、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③跟踪伤员救治情况,并及时汇报;

④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勘察、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1.危险源及管控方式方法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源分为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

第一类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煤矿井下生产系统中,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危险物质、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二类重大危险源(限制、约束):因导致限制、约束第一类危险源的措施实效而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各种不安全因素。

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管理上的缺陷。煤矿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水害、火灾、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中毒窒息等事故风险。上述任何事故风险都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

目前采取的管控方式是:划定危险等级和区域,专人检查,监测监控。企业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隐患排查。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制度。煤矿企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资金,为矿工购买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交纳意外伤害保险金。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管控方法是:正常生产矿井必须达到国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否则,禁止生产。生产、建设、技改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特岗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各煤矿都要完善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压风施救、供水自救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并实现矿、区、市三级联网监控。煤矿企业要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监察大队(煤监科)、各监管分局和驻江源煤业安监站具体负责煤矿日常监管、专项监管、重点监管、随机监管和“四不两直”安全巡查等执法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煤矿进行“会诊”、“体检”。严格依法处理。

煤炭行管办具体负责生产矿井安全标准化建设,审查建设和技改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监督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复查。

由区政府出资,聘请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煤矿专家,对生产、建设和技改矿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

2.重点防护目标及措施

2.重点防护目标及措施

重点防护目标主要分为国有煤矿(江源煤业)、规模矿井、水患矿井、高瓦斯(或有突出危险)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矿井和可能存在非法生产煤矿。重中之重是防止发生群死群伤、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如瓦斯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顶板事故、提升运输事故、矿井火灾、矿井水灾、全矿井突然停电事故、窒息事故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等。目前采取的措施是:

(1)顶板事故管控措施。实行“敲帮问顶”制度,取缔木支护,实行锚网、锚喷、局部(顶板破碎处)金属棚支护,放炮前加固工作面10米内支护,科学合理装药放炮。采用顶板测压、锚杆抗拉力和锚固力测试,掘进巷道布置在较为坚固的岩层,严格控制采煤工作面空顶步距,严禁空顶下作业。

(2)防治瓦斯事故措施。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长、总工程师每天签阅瓦斯日报。严控瓦斯超限,严控火源。所有煤矿装备了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实现矿、县(市、区)和市三级联网监控。

(3)防治煤尘事故措施。完善了洒水、喷雾等降尘装备。采煤工作面及进回风巷、主要运输道、转载点等处都安装了喷淋设施。采煤机截齿设有喷雾装置。煤矿企业都完善了消防系统,安排专人定期对产尘地点进行洒水灭尘。放炮前后及时洒水降尘。

(4)防治矿井火灾措施。依法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对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按照规定及时封闭采空区,进行灌浆和注惰性气体,完善设施和装备。定期对密闭内、外的气体成分和含量进行监测、取样分析,发现有自燃迹象及时处理。

(5)防治水灾措施。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和《煤监安全规程》相关规定。配备了地测防治水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装备了防排水系统和监控系统。

(6)机电运输事故管控措施。各煤矿制定了《无计划全矿井突然停电事故应急预案》、《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事故应急预案》和《提升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矿井淘汰了落后的斜井人车,有计划安装了新型(异型轨卡轨)斜井人车。危险性分析见附件7。

3.2信息报告

1.信息发布

江源区应急管理局依托传真、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等载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预警信息接收工作平台,并保证信息传递的时效性。

江源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接收和发布全区煤矿事故预警信息,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439-3721860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在1小时内上报江源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同时启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江源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局长),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向江源区委、区政府和白山市应急管理局、吉林矿山安全监察局二处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发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及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分析的原因;

(4)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含失踪)和估算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发展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预警信息,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及煤矿企业上报的事故预警信息等。

2.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程序进行上报。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煤矿应在1小时内向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江源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上报白山市应急管理局、吉林矿山监察局二处,同时通知区公安局、人社局、区工会和区监察委。

3.3预警行动

1.局应急指挥中心对接收的事故报告和预警信息进行汇总、研判、分析,研究提出预警建议和应对方案,报局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2. 应急救援指挥部作出启动应急预警的决定后,应急指挥中心立即通过传真、电话、互联网等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乡镇(街)政府和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同时通知局内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

3.各相关科室做好以下工作:

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接受和传达、信息跟踪和报告。

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现场信息收集和传达、上报,与安全监控中心保持信息沟通。根据需要联系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煤监科(煤矿监察大队)负责现场协调和监督工作,与相关部门和事故煤矿沟通有关事项,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情况。根据需要联系相关专家做好赶赴现场的准备工作。

煤炭行管办负责收集事故企业情况,参与分析事故初步原因,协助其他科室联系相关的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等响应工作。

其他科室、宣教中心有关人员除履行好其应急工作组的职责外,听从指挥部指示。

事故风险解除后,预警取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本预案分为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全力配合白山市煤矿安全监管局,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煤矿事故。

(2)超出江源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煤矿事故。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煤矿事故。

(4)白山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煤矿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指导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事故。

(2)超出乡镇(街)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煤矿事故。

(3)跨乡、镇行政区的煤矿事故。

(4)江源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煤矿事故。

4.2响应程序

(1)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应急组织机构的人员应立即到位,有关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工作状态。负责或参与事故现场救援、协调、调查、跟踪、报告、提供有关信息。接收上级领导的指示,迅速呈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2)指挥部向江源区委、区政府、市煤矿安全监管局和吉林矿山安全监察局二处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3)根据事故级别及处理事故的需要,信息组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侦查和抢险工作。通报急救、医疗、供电、交通及公安等相关系统的单位。

(4)由保障组做好先期处置人员防护用品和应急装备配备,调动应急车辆。履行好本组职责。

(5)救援组协助有关部门和煤矿做好抢险和指导、协调工作,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并及时汇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调配应急资源,参与调研、技术指导等各项工作。

(6)专家组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7)协调组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机构,做好维护现场秩序的协调工作,履行好本组工作职责。

(8)信息组制定宣传报道方案、新闻发布,掌控社会舆情,接受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的指示,迅速呈报指挥部。

(9)其他人员按照指挥部指示开展工作。

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5。

4.3现场处置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各类事故的现场处置安全技术措施见附件8。

4.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规范原则进行,并严格履行发布程序。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事故信息,并对事故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联系乡镇(街)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善后处置情况、调查进展情况、社会舆情,及时引导、组织事故信息发布。

首次发布应当在事故调查组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即行发布。其后,根据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进展情况随时或者连续发布事故信息。

首次发布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煤矿的名称、地址、性质、规模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措施;其他应当发布的情况等。

后续发布主要包括: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变化情况;应急救援情况;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善后安置情况等。

4.5应急结束

当伤亡(含失踪)人员全部发现,并撤离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得到救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排除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专家组提出应急状态终止建议,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工作

由事故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参与、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监督,善后处置主要内容包括:

(1)对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包括心理援助)并给予抚恤。

(2)对生活造成困难的群众妥善安置。协调、联系有关保险公司开展理赔工作。

(3)对紧急调用的物资给予补充,对地方协作单位给予的人力、物力支援予以补偿。

(4)协助事故调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疫消毒、环境检测和污染物清除工作。

(5)应急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指导事故企业尽快组织做好现场恢复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经济损失。及时检查、修复、调试各种防灾报警系统和各项应急设备、设施。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安排迅速抢修因事故被破坏的设施、设备,恢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6)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

5.2总结评估

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安排应急救援评估总结上报等工作。

(1)事故调查工作由矿山监察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对抢险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状态解除后,按照指挥机构安排,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各单位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发生事故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对策和成效;必要时,修订应急预案,并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3)乡镇(街)政府、区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配合指挥部组织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认真总结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整个应急过程的所有资料要存档管理。一般以上事故需向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应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1个月内,区安委会办公室向白山市指挥中心提交。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遇有节假日或重要时间节点,保证有主要领导亲自值班,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坚守岗位。

(2)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控中心、局分管领导、煤监科(煤矿监察大队)、煤炭行管办、局办公室负责人手机应确保与白山市应急管理局、江源区政府、省矿山监察局二处及矿山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络渠道畅通。

(3)江源区应急管理局依托安全生产监测监控、通信联络系统等信息平台,随时掌握江源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4)进一步完善救援力量和物资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应急处置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见附件2。

6.2应急队伍保障

(1)事故灾难发生后,江源区应急管理局视抢险救援需要,及时调动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江源区应急管理局保持与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消防、公安、医疗、气象、国土、环保、宣传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了解掌握相关行业(部门)的应急能力和状况。负责落实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相关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人员名单,保证联系畅通。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如消防、公安、医疗、气象等救援力量。保证及时到位,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3)江源区应急管理局煤矿监察大队(煤监科)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加强救护队伍建设及装备完善工作。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的煤矿企业,除建立兼职救护队外,要与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4)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煤矿企业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3 应急专家保障

(1)江源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的管理及定期更新,明确能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专家名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所在地等,确保信息有效、联系渠道畅通。

(2)江源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专业技术情况等,建立江源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确保信息有效和畅通,并保证及时到位。江源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事故抢险救援情况,调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有关人员参加抢险救援。

应急专家联系电话见附件3。

6.4应急装备保障

(1)江源区应急管理局煤矿监察大队(煤监科)和煤炭行管办负责掌握其管辖范围内的煤矿救护装备的更新和补充情况,建立煤矿救援装备及其他相关应急物资信息库,并负责检查、督促工作。应急装备清单见附件6。

(2)区应急管理局协调通矿集团公司负责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工作,并落实申报相关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调配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过程中急需的救援装备和物资。

(3)江源区应急管理局应指导和监督江源区各煤矿企业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做好抢险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专、兼职救护队要按照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4)在抢险救援中,已有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征用的救援物资所需的费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事发单位予以解决。

6.5应急经费保障

(1)江源区应急管理局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列入区财政预算,区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事故灾难发生后及时启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江源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煤矿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要求煤矿企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保有充足应急经费。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江源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制定演练计划,每两年组织实施一次应急演练(桌面、实战),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江源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制定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安全生产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修订的其他情形。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江源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管理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危险性分析

全区煤矿灾害主要是:水灾、火灾、瓦斯煤尘爆炸、顶板事故、提升运输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历史以来灾害较为严重,部分矿井安全基础薄弱,抗灾能力差。

(1)瓦斯、煤尘事故

①瓦斯燃烧爆炸事故:瓦斯爆炸有三个必备条件:浓度达到5%-16%,有引爆火源(650℃以上),有瓦斯的混合空气中氧气含量达到12%以上。理论上,瓦斯浓度在4%-5%或16%的临界点或接近临界点时,一般不会爆炸,只会燃烧,瓦斯浓度过高或过低都不会燃烧爆炸。瓦斯爆炸的界限受环境因素影响,当混入可燃气体(CO、H2S、NO、NH3、H2)或爆炸性粉尘(煤尘、含硫或磷的矿尘)时,会使爆炸下限大大下降。而当温度和压力很高时,也会使瓦斯爆炸的点火温度降低,爆炸界限扩大。这些影响因素在煤层中放炮时很容易形成。在煤矿生产中,因通风不良、瓦斯管理缺欠、违章放炮或最小抵抗线不足,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违章作业等多种因素共存,就容易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特别是有煤尘参与爆炸时,破坏性更大、甚至引发连续爆炸。瓦斯燃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也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安全生产最主要的灾害之一。

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瓦斯压力和地应力的作用下,破碎的煤、岩与瓦斯由煤体和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动力现象。

在井下采掘过程中,尤其在石门揭穿煤层掘进时,常常一瞬间(几秒钟内)工作面突然被破坏,大量的煤和岩石被抛出,并放出大量的瓦斯,严重时可破坏井下巷道支护、通风设施。发生突出时,突出的瓦斯即顺风流沿回风流动,大型突出时可逆转风流向进风井方向流动,会使井下大范围内充满高浓度瓦斯,它可造成人员缺氧窒息伤亡,还可能引起瓦斯燃烧或爆炸。突出的煤岩可掩埋人员,造成人员伤亡。

③煤尘事故:煤尘事故也是煤矿安全生产重大灾害之一。煤尘事故的类型有:爆炸、燃烧或诱发瓦斯爆炸、火灾等事故。瓦斯爆炸引发煤尘爆炸的可能性也很大。煤尘燃烧爆炸的必要条件是:①煤尘本身具有燃烧爆炸性;②悬浮(飞扬)状态的煤尘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下限:30-40g/m3,上限:1000-2000g/m3);③有引爆火源(温度610-1015℃);④氧气含量达到18%以上。煤炭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大量煤尘。根据矿井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测尘数据的分析,矿井产生煤尘的主要尘源有:工作面的放煤口,采掘工作面放炮作业地点等,而且上述地点均具备产生高温热源的条件,如果防尘措施不力,发生煤尘爆炸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其他工作地点发生瓦斯爆炸且存在大量积尘,或者运煤斜巷发生跑车事故扬起积尘也可能发生煤尘爆炸。煤尘燃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也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煤尘爆炸能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设备毁坏、停产、资源浪费等,尤其是有可能将积尘扬起,造成二次、三次的连续爆炸事故,连续爆炸是煤尘爆炸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会使矿井遭受严重破坏,甚至有可能造成矿井报废。

(2)火灾事故

矿井火灾不仅烧掉大量的资源、材料和生产设备,而且由于封闭火区,将会冻结煤炭的可采储量,严重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火灾事故发生后,会烧毁支架造成冒顶,产生高浓一氧化碳(CO),形成火风压造成风流紊乱给救援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危险。火灾事故严重时,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全矿井封闭。同时,火灾的燃烧消耗了风流中的氧气,使风流中的氧气浓度下降,并且产生大量的热能、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严重威胁着井下矿工的生命安全。火灾事故处理不当会造成瓦斯或煤尘爆炸,后果更为严重。火灾事故一般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内因火灾由煤炭自燃引发,发生内因火灾事故的必备条件是:①煤的自燃倾向性属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②有连续供氧条件;③热量易于积聚。常发生煤炭自燃的地点有采空区(残存煤炭较多,封闭不严)、煤巷或采煤工作面冒顶区(具备三个条件)、采煤工作面上三角点、有裂隙沟通的煤柱以及旧火区复燃等。据统计,煤矿的火灾有90%以上为内因火灾。外因火灾是由于外部热源如明火、电火花、放炮、机械冲击、摩擦等引起可燃物燃烧造成。但任何矿井火灾的发生发展,都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①有可燃物;②有点火源;③有供氧条件。历史上,通化矿务局铁厂洗煤厂一井和砟子煤矿多种经营公司一号井都发生过重大外因火灾事故灾难。

(3)水灾事故

矿井水的来源有地表水(江、河、湖泊、井水、洪水、积水坑水等)和地下水(流沙层水、断层水、老窑或旧巷水、岩溶水、裂隙水、钻孔水、陷落柱水、水仓水、封堵的积水区水等)。由于在采掘作业活动中,破坏了隔水煤(岩)柱、执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不当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等,就可能发生透水、溃泥事故。水灾事故发生后,不仅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损毁设备甚至淹井而无法恢复。历史上曾有过由于汛期周围小煤窑积水进入矿井下,经较长时间排水无果,被迫关闭。我区很多煤矿发生过透水、溃泥事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4)顶板事故

由于大范围地下采掘活动破坏了岩层原有应力平衡状态,在支护强度不足、支护方式和顶板管理措施不当等情况下,可能造成大面积顶板冒落或大范围推垮支架的冒顶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抢救和恢复难度大。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顶板事故所占比例较高,而且在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很多,必须加以防范。

(5)提升运输事故

一般情况,能够造成重大伤亡的提升运输事故主要是立井坠罐和斜井跑车事故。造成坠罐、跑车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的原因有:操作工违章操作、安全保护功能不全或失效、违章超载、超速、过卷、钢丝绳不合格;绞车道违规行人、行车、作业;矿车或人车链接装置不可靠;罐道或绞车道结冰未及时处理、支护不牢靠;不执行检查、监测等制度;设备带病运转等。提升运输事故发生后,会造成群死群伤,不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而且影响安全生产,后果严重。历史上,煤矿发生提升运输事故的案例较多,危险性较高。

(6)中毒窒息事故

可能发生的地点有:采空区、综采工作面上、下隅角,综采工作面机尾处,盲巷、通风不良的巷道、专用排瓦斯巷道、密闭外过长的独头巷道等。

井下各种有害气体都有中毒窒息的可能,有时外伤也能引起窒息,如冒顶挤压;煤屑堵住伤员的上呼吸道或压迫了气管;严重脑外伤,在昏迷的情况下,由于舌根后坠等,都有可能引起窒息。窒息一旦发生,伤员生命处于危急状态,必须争分夺秒地进行抢救。

煤炭自燃氧化将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并消耗大量的氧气,会造成人员中毒或窒息。综采工作面切眼强制放顶和老顶初次垮落会造成采空区气体溢出,有可能造成人员中毒或缺氧窒息。

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升高,会相应地降低空气中的氧气含量,不同的氧气浓度(含量)对人体的影响是:氧气浓度在17%时,人员静止无影响,工作时会出现喘息、呼吸困难现象;氧气浓度在15%时,人员呼吸、脉搏急促,感觉及判断能力减弱以致失去劳动能力;氧气浓度在10-12%时,人员失去理智,时间稍长就有生命危险;氧气浓度在6-9%时,人员失去知觉,呼吸停止,几分钟内心脏尚能跳动,不进行急救会导致死亡。如果没有及时检查瓦斯等有害气体情况,人员冒险进入瓦斯浓度较高的缺氧区就可能造成瓦斯窒息事故。白山市内煤矿生产中常有发生。且在救援过程中,没有采取措施冒险进入缺氧区而发生连续窒息,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

(7)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我区原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镇煤矿(已经关闭)是突出矿井,历史上发生过瓦斯突出事故灾难。邻近的地方煤矿经过鉴定,无瓦斯突出危险性。现有唯一的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是江源煤业,虽然没有发现瓦斯突出迹象,但随着开采的延伸和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含量增高,瓦斯压力增大,如果措施不当,有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可能性。其周边小煤矿也都经过鉴定,均无突出危险。

附件:各类事故现场处置安全技术措施

8.1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1.工作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切断灾区电源;

(2)确定瓦斯或煤尘爆炸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3)探查清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要查明有无引爆火源,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4)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确定受困人员的救援方案。采取一切可行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

(5)发现仍有明火、残火或隐蔽火源,应按灭火的要求谨慎处理,防止在抢险过程中再次发生瓦斯、煤尘爆炸;

(6)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同时对遭到破坏的工作面、巷道进行清理,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条件;

2.技术措施

(1)首先要对井下灾区进行全面分析,弄清遇险人员数量及分布情况。进入灾区前必须先远距离切断灾区电源,防止因产生电火花,发生二次爆炸;进入灾区后发现幸存者应立即让其佩用自救器将人救出灾区,发现火源(特别是隐蔽火源)要立即扑灭。

(2)应选择最近的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到达人员最多的地点实施侦察和救援。认真检测灾区内CH4、CO2、CO、O2的浓度,检查温度及通风设施情况。第二个到达事故矿井的小队应配合第一小队完成抢救人员和侦察灾区的任务,或是根据指挥部的命令担负待机任务,待机地点应选在距灾区较近安全地点或井下基地。侦察行进中,应在巷道交叉口设立明显的路标,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凡走过的巷道要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线路示意图。

(3)发现还有可能救活的遇险人员,应迅速救出灾区。发现确已牺牲的遇险人员,应标明位置(包括身体方位),把每位昏迷的遇险和遇难人员都编号,继续向前侦察。侦察时,除抢救遇险人员外,还应特别侦察火源、瓦斯以及爆炸点的情况,顶板冒落范围,支架、水管、风管、电气设备、局部通风机、通风构筑物的位置、倒向,爆炸生成物的流动方向及其蔓延情况,灾区风量、风流方向、灾区气体成份等,并做好记录。救援小队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4)在煤尘大、烟雾浓的情况下进行侦察时,救护队员应沿巷道排成斜线分段式前进。发现还有可能救活的遇险人员,应迅速救出灾区。发现确已牺牲的遇险人员,应标明位置,继续向前侦察。侦察时,除抢救遇险人员外,还应特别侦察火源、瓦斯以及爆炸点的情况,顶板冒落范围,支架、水管、风管、电气设备、局部通风机、通风构筑物的位置、倒向,爆炸生成物的流动方向及其蔓延情况,灾区风量、风流方向、灾区气体成份等,并做好记录。

(5)如果有害气体严重威胁回风流方向的人员,为了紧急救人,在进风方向的人员已安全撤退的情况下,可采取区域反风。之后,矿山救护队应进入原回风侧引导人员撤离灾区。若有有明火存在,应同时救人和灭火,并派专人定时检查瓦斯,瓦斯超限立即停止救援,退回安全地带,防止瓦斯再次爆炸,伤及救援人员。

(6)遇有危险的灾区,在需要救人的情况下,经请示救援指挥部同意后,指挥员才有权决定小队进入,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小队在灾区的安全。在救灾过程中,若发生连续爆炸,为抢救遇险人员,必须制定好经事故救援指挥部批准的安全措施。可利用爆炸间隙进入灾区,但要掌握爆炸间隙的最短时间。进入灾区时,要有专人检查瓦斯,若瓦斯浓度达到2%并在继续上升时,要立即退出灾区。若灾区无人或人员已经牺牲时,严禁利用爆炸间隙进入灾区,待采取措施,消除爆炸危险后再行进入。可考虑先对火区进行封闭,控制火势,待火灾熄灭后,再寻找遇难人员尸体。

(7)在窒息或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灾区引导及搬运遇险人员时,应给遇险人员佩用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对受伤、窒息或中毒的人员应进行简单急救处理,然后迅速送至安全地点,交现场医疗救护人员处置,并尽快送医院治疗。

(8)在灾区内遇险人员不能一次全部抬运时,应给遇险者佩用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多名遇险人员待救时,矿山救护队救援应遵循“先幸存后遇难、先重伤后轻伤、先容易后困难”的原则进行抢救。

3.注意事项

(1)救援小队在基地以里至灾区范围内不得脱下呼吸器。如果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有无有毒、有害气体,应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用好。

(2)救护队返回到井下基地时,必须至少保留5 MPa气压的氧气余量。在倾角小于15°的巷道行进时,将二分之一允许消耗的氧气量用于前进途中,二分之一用于返回途中;在倾角大于或等于15°的巷道中行进时,将三分之二允许消耗的氧气量用于上行途中,三分之一用于下行途中。

(3)井下巷道内温度超过30℃时,应限制佩用氧气呼吸器的救援人员连续作业时间。巷道内温度超过40℃时,禁止佩用氧气呼吸器的救援人员工作,如果为抢救遇险人员并且作业地点靠近新鲜风流时,可以酌情安排。

(4)搬运伤员时应尽量避免震动。注意防止伤员精神失常时打掉队员的面罩、口具或鼻夹,而造成中毒。

(5)在抢救长时间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有医生配合;对长期困在井下的人员,应避免灯光照射其眼睛,搬运出井口时应用毛巾盖住其眼睛。

(6)必须提早安排好救援物资供应和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8.2井下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1.工作要点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2)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尽可能找到起火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在整个抢险和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瓦斯和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及煤尘的变化,防止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和风流逆转。

(3)根据已探明的火区情况,确定井下通风方法;慎重选用灭火方法。

(4)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确定灭火和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5)整个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保证灾区与井下基地、井下基地与地面指挥部之间的通讯联系畅通。以确保指挥灵活,及时进行协调。

(6)选择井下基地应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要求。采取的灭火措施,应有利于矿工撤退和保护救援人员安全。

2.技术措施

(1)尽可能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

(2)选择灭火方法应考虑适用条件:

①直接灭火方法:火源明确,灭火器材充足,火源范围不大,能够接近火源时应优先选择。

②隔绝方法或综合方法:当火源点不明确,火区范围大,难以接近火源;人力或灭火器材不足;直接灭火无效或对人员有危险时,应采用隔绝方法或综合方法灭火。

在选择灭火方法时,指挥员应考虑火灾的特点、发生地点、范围及灭火的人力、物力。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直接灭火。只有在火区范围很大且难以接近或者缺乏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或者直接灭火对人员有危险时,才采用综合灭火方法。

[if !supportLists](3)[endif]当进风井口或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为防止火灾气体及火焰侵入井下,应立即反风或关闭井口防火门,组织迅速灭火;如不能反风,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

[if !supportLists](4)[endif]当回风井筒发生火灾时,风流方向不应改变。为了防止火势增大,应适当减少风量。当竖井井筒发生火灾时,不管风流方向如何,应用喷水器自上而下的喷洒。只有在确保救护人员生命安全时,才允许派遣救护队进入井筒灭火。灭火时,应由上往下进行。

[if !supportLists](5)[endif]当进风井井底车场和毗连硐室发生火灾时,应进行反风(反风前,撤离进风侧人员)、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或风流短路,不使火灾气体侵入工作区。回风井井底发生火灾时,应保持正常风向,可适当减少风量。救护队要用最大的人力、物力直接灭火和阻止火灾蔓延。

(6)井下硐室发生火灾,且硐室无防火门时,应采取挂风障控制入风,积极灭火。如果着火硐室位于矿井总进风道时,应反风或风流短路。着火硐室位于矿井一翼或采区总进风流所经两巷道的连接处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短路通风,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区域反风。

(7)火药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导爆索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不具备条件时,关闭防火门,救护队撤往安全地点。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相连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8)蓄电池机车库着火时,为防止氢气爆炸,应切断电源,停止充电,加强通风并及时把蓄电池运出硐室。

(9)如果火灾发生在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进风巷,为抢救人员,有条件时可进行区域反风;为控制火势减少风量时,应防止灾区缺氧和瓦斯积聚。

(10)火灾发生在倾斜上行风流巷道,应保持正常风流方向,可适当减少风量。火源在倾斜巷道中时,应利用联络巷等通道接近火源进行灭火。不能接近火源时,可利用矿车、箕斗,将喷水器送到巷道中灭火,或发射高倍数泡沫、惰气进行远距离灭火。需要从下方向上灭火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落石和燃烧物掉落伤人。

(11)矿井或一翼总进风道中的平巷、石门和其他水平巷道发生火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风;如采取短路通风措施时,应防止烟流逆转。如果通往遇险人员的通道被火切断,可利用原有的风筒及各类适合供风的管路设施向遇险人员送风;同时,采取措施将火扑灭,以便尽快靠近遇险人员进行抢救。

(12)采煤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应从进风侧利用各种手段进行灭火。在进风侧灭火难以取得效果时,可采取区域反风,从回风侧灭火,但进风侧要设置水幕,并将人员撤出。

(13)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着火时,应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出和积聚造成危害。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着火时,不准在火源上方灭火,防止水蒸气伤人;也不准在火源下方灭火,防止火区塌落物伤人;而要从侧面利用保护台板和保护盖接近火源灭火。

(14)掘进煤巷火灾不管发生在什么地点,在火源附近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能立即扑灭即迅速扑灭,否则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停止供风,在安全位置或远距离进行封闭。如果局部通风机已经停止运转,在无需救人时,严禁进入险区灭火或侦察,应立即撤出附近人员,进行封闭。

(15)独头巷道发生火灾时,应在维持局部通风机正常通风的情况下,积极灭火。矿山救护队到达现场后,应保持独头巷道的通风原状,即风机停止运转的不要开启,风机开启的不要停止,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16)平巷独头巷道掘进头发生火灾,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应在通风的情况下采用直接灭火。灭火后,必须仔细清查阴燃火点,防止复燃引起爆炸。当火灾发生在平巷独头煤巷的中段时,灭火中必须注意火源以里的瓦斯情况,设专人随时检测,严禁将已积聚的瓦斯经过火点排出。如果情况不清,应远距离封闭。

(17)火灾发生在上山独头煤巷的掘进头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2%的情况下,有条件时应直接灭火,灭火中应加强通风;如瓦斯超过2%仍在继续上升,应立即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远距离进行封闭。若火灾发生在上山独头巷的中段时,不得直接灭火,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

(18)火灾发生在下山独头煤巷掘进头时,在通风的情况下,瓦斯的浓度不超过2%,可直接进行灭火。若火灾发生在巷道中段时,不得直接灭火,应远距离封闭。

(19)在封闭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火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可先设置防爆墙,在防爆墙的掩护下,远距离封闭火区。防爆墙的材料、设置地点、设置方法等由指挥部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方案,经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20)火区风墙(密闭)被爆炸破坏时,严禁立即派救护队探险或恢复风墙。如果必须恢复破坏的风墙或在附近构筑新风墙前,必须采取惰化措施抑制火区爆炸;检查瓦斯,只有在火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已无爆炸危险时,方可进行火区封闭作业;否则,应在距火区较远的安全地点建造封闭墙。

(21)若有多条巷道需要进行封闭时,应先封闭支巷,最后封闭主要巷道。进、回风巷道中的防火墙同时封闭时,必须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以最少的时间同时封堵。在建造防爆墙时,也应遵守这一程序。

(22)井下巷道内温度超过30℃时,即为高温。应限制佩用氧气呼吸器的救援人员连续作业时间。巷道内温度超过40℃时,禁止佩用氧气呼吸器的救援人员工作,但在抢救遇险人员或作业地点靠近新鲜风流时例外;否则,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23)在救援和灭火的全过程,都必须加强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和温度的检查,掌握灾区气体变化情况,防止火灾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同时密切观察风流和温度变化,防止因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防止烟流逆退或滚退,保持风流状态的稳定。

(24)用水灭火时,水流不得对准火焰中心,应随着燃烧物温度的降低,逐步逼向火源中心。灭火时应有足够的风量,使水蒸气直接排入回风道,要防止水煤气爆炸。用水灭火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火源明确;水源、人力、物力充足;有畅通的回风道;瓦斯浓度不超过2%。

(25)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严禁使用非绝缘灭火器材灭火。巷道烟雾弥漫能见度小于1 m时,严禁救援人员进入侦察或作业,需采取措施,提高能见度后方可进入。设置砂袋防爆墙时,应采用麻袋或棉布袋,不得用塑料编织袋装砂。

3.注意事项

(1)实施反风或短路措施时,注意将原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注意瓦斯变化。用水或注浆的方法灭火时,应将回风侧人员撤出,同时在进风侧有防止溃水的措施。

(2)检查灾区气体时,注意氧气浓度低等因素会导致CH4、CO气体浓度检测出现误差。

(3)在组织救援人员进入火区救援或灭火时,要特别注意避免踏起煤尘顺风流进入火区造成煤尘爆炸。

(4)处理采空区或巷道冒落带火灾时,必须注意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情况,检查与之相连的通道,防止瓦斯涌入火区。

(5)处理倾斜巷道火灾时,必须注意火风压造成的风流逆转危及救援人员安全。

8.3透水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1.工作要点

(1)迅速了解矿井水害性质(类型)、水害地点、影响范围、人员分布情况。

(2)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迅速作出决定,撤出井下能够安全升井的人员。

(3)分析判断矿井内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通道内的通风、温度、顶板、供电、排水等情况。

(4)分析判断突水地点的水位、积水量、涌水量等。

(5)估算事故地点的空间体积及氧气量,预测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浓度,计算被困人员可以生存的时间和水害发展趋势。

(6)指挥矿山救护队以最快的速度到达事故区域实施侦察、救援。保护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制定抢险救灾方案。

(7)根据抢险救灾方案加强排水、通风,积极营救被困人员,并根据水害类型采取相应的控、排水方案。

2.技术措施

(1)在现有排水能力不足时,应增加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堵水,如有泥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水淹,当水和泥砂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全部撤出后,可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如果一时难以修通巷道,则应利用管道或其他方式向受灾人员供风。如果洪水威胁水泵安全,首先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同时关闭泵房密闭门,关小通往水仓的控制闸门,保持泵房不被淹。

(2)在抢救过程中,要安排专人监测瓦斯、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变化,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必须有专人检查、控制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及临近矿井水位变化情况,防止洪流、河水及地下水持续灌入井下。矿井突水后要加强通风,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的积聚和发生熏人等意外事故。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要防止冒顶、掉底和二次水灾。

(3)当遇险地点的标高比外部水位的标高高时,若无特殊情况,完全可以肯定遇险地点有空气存在。当遇险地点的标高比外部水位的标高低时,情况比较复杂。根据矿井水灾的具体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由于井下发生透水事故时,一般来势凶猛,大水向下奔流,将下部巷道中的空气挤出,使下部巷道被水淹没。位于透水点下部的巷道,是不会有空气存在的。二是矿井发生透水事故后,洪水往往首先将下部的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淹没,使这些巷道没有排泄空气的通道,而与这些巷道相联通的上部巷道,若不漏气,即使在外部水位标高比其高时,也不会被淹没,巷道内有空气存在。

(4)由于有机物的氧化、煤和岩体中放出瓦斯、遇险人员的呼吸等会使被困人员所在地点的氧气含量会逐渐降低,二氧化碳浓度逐渐升高,而且还可能有硫化氢等有害气体。在井下被堵空间的空气中,如果CO达到0.4%,H2S达到0.05%,NO2达到0.025%,SO2达到0.05%时,遇险人员就有致命危险。在分析遇险人员生存条件时,对井下被堵空间是否有有害气体涌入以及有害气体的增加情况,必须认真考虑。

(5)根据被堵空间的体积和空气质量的变化计算遇险被堵人员生存的最长时间。在计算被堵人员生存的最长时间时,可用氧气浓度减少到10%和二氧化碳浓度增加到10%两种方法计算,并取其最小值。据医学界分析,人如果不吃不喝,生命只能维持七八天,但不吃食物,只喝水可活38天。但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付出100%的努力。施救过程中不可轻易放弃。

(6)若被困人员所在地点高于外部水位时,可利用打钻孔掘小巷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若其所在地点低于外部水位时,则禁止打钻泄压,防止灾情扩大。

(7)当救灾人员逆水向上前往没有出口的巷道时,要与监视水情的人员保持联系,当巷道有很快被淹没的危险时要立即返回,以防下部巷道被淹没时救灾人员被堵。排水后进行查看或抢救人员时,要注意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或掉底。

(8)在处理上山巷道突水时必须做到:

①检查并加固巷道支护,防止二次透水、积水和淤泥的冲击;

②突水点的下方要有足够的存水及积存沉积物的有效空间,否则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③保证人员在作业中的通讯联系和安全通路。

(9)如果有泥沙溃出,应先排水再清理淤泥。短时间无法清除时,可设法给遇险人员输送食物。利用原有供水管或打钻眼的方法,但要考虑是否会对被困人员所在空间泄压问题。为了抢救被淤泥、粘土或流砂围堵的遇险人员,要用呼喊、敲击等办法与他们取得联系,采取措施输送空气、饮料和食物。在清除工作的同时,还要选择最近距离掘小巷,接近他们。当淤泥己停止流动,在寻找和救助遇险人员时,应在铺于淤泥上的木板上行进。

(10)当泥砂有涌入下部水平的危险时,应将下部救灾人员撤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处。在急倾斜煤层的条件下,处理泥砂溃决事故的人员只能从上部水平的巷道进行工作,禁止从下部接近充满泥浆的巷道。以防止二次溃决,使事故扩大。若受条件限制,必须从斜巷下部清理淤泥、粘土、流砂和煤矸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防止泥砂、积水突然冲下。还要设置有安全退路的躲避硐室。当出现险情时,救灾区人员立即进入躲避硐室暂避。

(11)当救灾人员在没有上山安全出口的巷道中逆泥浆流动方向行进时,下部应设救援人员,以便随时通知进入的救灾人员返回或进入援助。

3.注意事项

(1)抢救和运送长期被困井下的人员,要注意防止突然改变他们已适应的环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发现遇险人员时,严禁用矿灯或其他照明设备直射被困人员的眼睛,以免在强光刺激下受到伤害。

(2)井下突水后,往往会从积水区放出大量有害气体,在救援中要注意防止有害气体中毒和窒息。清理淤泥时要注意观察有害气体是否超限,如果超限必须采取措施,否则不得清理。

(3)在突水地点、水位、水量不明,水灾区域巷道受破坏程度不明的情况下,决不可盲目封堵出水口,以免引起大面积突水,造成人员伤亡。

8.4顶板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1.工作要点

(1)确定冒顶坍塌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并分析抢救、处理条件;迅速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必要时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孔向被埋压或堵截的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2)根据冒顶区域顶板特征、冒落高度及范围、冒落物块大小、事故前人员分布位置、瓦斯浓度等情况,组织现场有经验的干部和工人迅速救助遇险人员。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3)在抢救人员时,用呼喊、敲击等方法与遇险人员保持联系,判定遇险人员位置,鼓励他们配合抢救工作。对于被堵被埋的人员,应在支护好顶板的情况下防止二次冒顶,用掘小巷或绕道、通过冒落区上部空间、清理塌落物等方式接近被埋人员。不论采取哪种方法,都要架好临时支护。短时间无法接近时,应设法利用压风、供水管路等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4)抢救中,禁止用爆炸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应尽量避开,如果威胁遇难人员,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5)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情况。防止二次冒落、事故扩大。

2.技术措施

(1)根据冒顶区域顶板特征、冒落高度及范围、冒落物块大小、事故前人员分布位置、瓦斯浓度等情况,组织现场有经验的干部和工人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设专人检查维护退路巷道,一旦有险情,立即撤出前方抢救人员。清除冒顶区煤矸时,必须先支护后出冒货,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2)若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应迅速恢复通风,当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威胁到救灾人员安全时,应首先排除有害气体。同时,要安排专人观察顶板变化,发现顶板出现异常,立即撤离险区。同时,要加固附近支架。

(3)在抢救人员时,用呼喊、敲击等方法与遇险人员保持联系,判定遇险人员位置,鼓励他们配合抢救工作。对于被堵被埋的人员,应在支护好顶板的情况下,用掘小巷、绕道或通过冒落区上部空间,或清理塌落物接近他们。不论采取哪种方法,都要架好临时支架。短时间无法接近时,应设法利用压风管路等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4)清理堵塞物时,使用工具要小心,防止伤害遇险人员,遇到大块矸石、木柱、金属网、铁梁、铁柱等物压人时,可使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等工具进行抢救。

(5)抢救出的受伤人员,应迅速运至安全地点,进行急救包扎,并尽快送医院治疗。对长期困在井下的人员,不要用灯光照射眼睛,饮食要由医生决定。

(6)准备充足的救援材料和运输车辆。并组织运送到救灾地点。如果遇到冒顶区,在恢复通风有害气体不超限的情况下,由救护队观察监控险情,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处理。

(7)如果冒顶区域内通风不良时,应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孔,向冒顶区内压风,向遇险人员地点输送新鲜空气,若时间较长,要采取措施输送饮料、食物,使遇险者能坚持较长时间。

(8)抢救人员时,用听、看、敲、喊或采用寻人仪探测等方法,判断遇险人员位置,与遇险人员保持联系,鼓励他们配合抢救工作。

(9)如果冒顶区域有电缆和机电设备时,要切断电源,防止发生触电事故。如果顶板冒落范围不大时,遇险人员被大块岩石压下下边,可用千斤顶等工具把大块岩石顶起来,将人员救出。如果顶板沿巷壁冒落,矸石比较破碎,遇险人员又靠巷壁附近时,可采用沿巷壁由外向里掏小洞的方法。为便于操作,小洞的面积一般不应小于1平方米,并严格支护顶板,采取边支护,边掏洞,直至把遇险人员救出。

(10)处理掘进工作面内冒顶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修复巷道的原则,先加固周围的支护,防止冒顶继续扩大(或发生二次冒顶)。有条件时,可开掘遇险人员的专用巷道。如果巷道底鼓严重,断面狭窄,无法直接进入事故区救人时,可采取拉低扩面、加固支架或套小棚前进的办法救人,但要保证安全退路畅通。若顶板破碎且压力大,可用厚木板和木柈子打撞楔,护顶帮

3.注意事项

(1)在抢救中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时,要注意予以安抚和鼓励,避免情绪失控。

(2)抢救长时间被困人员时,要注意为其保暖,适应环境和保护眼睛。

(3)在抢救遇险人员前,必须掌握事故状况、伤亡情况、影响范围,产生的有害气体及对井巷的破坏情况等。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8.5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1.工作要点

(1)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险人员;切断通向灾区的电源。

(2)加强对充满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通风或采取其他调风方式,迅速将高浓度有害气体直接引入回风巷中排出矿井;迅速恢复矿井正常通风并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3)设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技术措施

(1)发生瓦斯窒息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应想方设法进行救助。根据现场情况可利用风机风筒或设倒风板(筒)供风。如果距离很近,则可戴上自救器尽快将遇险人员救出。如果距离远,无法直接救出,可给遇险人员送自救器。对呼吸停止或者脉搏微弱的遇险人员,要立即运到新鲜风流处进行现场急救。可采取人工呼吸的方法先进行复苏,使其恢复呼吸和心跳。

(2)现场人员不能救助时,由专业救护队伍佩戴呼吸器,携带隔离式自救器、苏生器和担架等必要装备进入险区直接救援。在救援中,把每位昏迷的遇险和遇难人员都编号,画出位置,及身体方位,以便现场勘查。

(3)如果事故现场是因冒顶阻断风流造成瓦斯积聚的,可就地或就近取材,利用局部通风机尽快恢复通风排出瓦斯。如果排出的瓦斯经过的巷道中有电气设备则必须先断开电源并控制排出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同时在各个巷道路口处设置警戒和瓦斯检查员。

(4)在采取恢复通风措施的情况下,尽快将遇险人员救出险区,或搬运到新鲜风流处进行急救。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险方案,尽快将中毒者从灾区运送到新鲜风流中,并安置在顶板良好、无淋水的地点或地面。迅速将中毒者口、鼻内的粘液、血块、泥土、碎煤等除去,并将上衣、腰带解开,将鞋脱掉。用棉被或毯子将中毒者身体覆盖保暖,有条件时可在中毒者身旁放热水袋。当伤员出现眼红肿、流泪、畏光、喉痛、咳嗽、胸闷现象时,说明是受二氧化硫中毒所致。当出现眼红肿、流泪、喉痛及手指、头发呈黄褐色现象时,说明伤员是受二氧化氮中毒。

(5)根据心跳、呼吸、瞳孔等特征和伤员的神志情况,初步判断伤情。正常人每分钟心跳60~80次,呼吸16~18次,两眼瞳孔是等大、等圆的,遇到光线能迅速收缩变小。休克伤员两瞳孔不一样大、对光线反应迟钝或不收缩。人体局部受二氧化硫、硫化氢、二氧化氮有害气体刺激,如眼睛,可用1%的硼酸水或弱明矾溶液冲洗,喉痛者可用苏打液或硼酸液及盐水漱口。

(6)对因中毒造成呼吸困难或停止呼吸者,要及时输氧或进行人工呼吸。一氧化碳或硫化氢中毒时,可在纯氧中加入5%二氧化碳,以刺激呼吸中枢,增强肺部呼吸能力,使中毒物尽快排出体外。尽量避免对伤员肺部刺激,要注意是否有肺水肿症状。当出现心跳停止的现象时,除进行人工呼吸外,还应同时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急救。

(7)人工呼吸维持的时间以恢复自主性呼吸或到伤员真正死亡时间为止。当救护队来到现场后,应转由救护队用苏生器苏生。自动苏生器苏生时,安置伤员和苏生器准备应同时进行。

3.注意事项

(1)专业救援人员携带的装备要有针对性。

(2)引导或搬运中毒遇险人员时,应注意观察伤员变化。

(3)对昏迷的伤员,一定要取侧俯卧位,使口中的分泌物流出,防止舌后坠,同时把舌头拉出口外。

(4)进入灾区侦查时,要多携带个人防护装备,如压缩氧自救器或正压全面罩氧气呼吸器。

(5)担架搬运时,要头朝后,脚朝前,并将伤员固定在担架上。

(6)抢险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佩戴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抢险时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静电、防中毒等安全技术要求。

(7)事故救援应以人员安全为首要任务,如现场情况变化,应重新制定方案,不得随意蛮干。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8)硫化氢中毒不可使用口对口呼吸法,只能使用吸氧法和人工胸外心肺法,防止吸入患者的呼出气或衣服内逸出的硫化氢,以免发生二次中毒。

8.6提升运输事故现场处置

1.工作要点

(1)根据事故发生地点及破坏情况制定抢救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全力抢救遇险及受伤人员。

(2)协调医疗、交通、公安、矿山救护等部门做好救援准备并迅速到位。

(3)维持秩序,疏通通道,做好后勤及善后工作。

(4)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维护通风和救援通道。保证通讯和交通畅通。

2.技术措施

(1)人车掉道、斜井跑车事故:

人车掉道、跑车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发生后,现场人员本着先救人的原则,根据人员的伤害情况进行救援。首先要停车、停电,避免事故影响范围扩大。

现场急救应本着"有出血先止血、有骨折先固定、有脊柱损伤搬运时防止损坏神经"的原则。人员受到轻微伤害时,应将受伤人员迅速撤离的安全地带,根据人员伤害情况进行救治。人员重伤时,救援时要保护受伤部位不再扩大,必要时请求专业救援人员进行救援。人员出现休克、昏迷,进行心脏挤压、人工呼吸,立即送往医院救治。人员出现死亡,现场主要负责人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在处理掉道事故时,可用道木、千斤顶将掉道的轮对复位,尽快恢复运行。

营救人员必须注意斜井绞车道的支护情况,首先解决安全通道问题,处理损毁的支架,护好帮顶,处理好轨道,安排运送伤员的车辆。

⑤抢救人员时,要记录伤亡人员的位置、姿态,以便事故调查时作为参考依据。

应急处置完毕,必须有专人在现场观察应急处置的效果,确认无误后,应急处置人员方可撤离。

责任编辑:煤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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