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长沙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9日 |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依法规范河湖管理,保障河湖工程安全、行洪安全、生态安全。根据湖南省水利厅2021年《关于开展全省河湖划界成果省级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区水利局组织对石渚河、马家河(马桥河)、老沩水、八曲河、烂泥湖撇洪河(乔口撇洪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了全面复核,部分成果相应进行了调整、修改和完善,并已通过省水利厅、市水利局的复核审查。按照2022年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完成河湖划界复核成果批准公告等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履行了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程序,并已取得区人民政府的批复。现将河湖划界复核成果(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河湖管理要求:
(一)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禁止围垦河道;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3.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4.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5.禁止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6.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相关活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附件:长沙市望城区区管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方案及成果图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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