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河南-驻马店-汝南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7日 |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执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及《河南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汝南县自然资源局推行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式,是指本部门在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中,釆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以及执法检查人员,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 统筹安排、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第四条 汝南县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执法监察股负责,具体实施抽查工作的专业股室为责任单位。
第五条 汝南县自然资源局抽查事项为:对地图市场监督检查、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对涉密基触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和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和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 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
第六条 汝南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家自然资源局依法印 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被抽查了的守信企业,在两年内可以不检查或减少检查 次数。
第八条 实施检查计划,应当釆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并进行分配。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 次。对于进入信用信息库,信用评级为“差"状态、有投诉举报或已掌握有违法线索的市场主体经营者不受前款限制。
第九条 自然资源数据核查随机抽查对象、抽查时间以专业股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为基础,由执法监察股和专业股室共同确定监督检查范围和时间,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调查实行随到随查,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举报有代表性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第十条 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抽取,可以通过摇号、机选或者抽签等方式在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方式可釆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也可以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行责任可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须进行备案。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执法监察股统一汇总各责任单位的检查报告,每季度向局领导报告一次汇总情况。
第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在严重失信企业 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并直接与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挂钩,对典型案例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曝光或通报。
第十五条 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由行政审批股定期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抽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 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附件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并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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