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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所在地区: 湖南-张家界- 发布日期: 2022年9月9日
建设快讯正文

《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2年8月23日上午9时,张家界市公安局牵头组织举行了《张家界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听证会。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管理办法》起草情况

近年来,随着市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民饲养犬只陪伴生活和看家护院,导致我市养犬数量迅速增长,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引发的各类问题也大幅度增加。如遛狗不牵绳、犬只随地大小便、犬吠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甚至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降低了人民群众认同感、幸福感、安全感,影响了我市城市创建工作,损坏了张家界国际旅游城市和首届旅游发展大会形象。近年来,市人大代表陈皎、田东君等代表、市政协委员丁宁、张全等委员多次提出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建议进一步规范我市养犬管理工作。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回应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呼吁,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制定了《张家界市城区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规范城市养犬以及开展流浪犬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立健全了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随着犬只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市民文明养犬行为得到加强,犬只伤人事件也大大减少。但是因为我市暂无养犬的法律法规规范养犬行为,不文明现象仍时有发生,与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据《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张编〔2021〕40号)文件精神,无证售犬、无证养犬、违法携犬等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公安部门管辖,对此我局主动担当、积极作为,6月20日完成《张家界市犬只管理办法》文件的起草工作。7月20日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凌组织市司法局、市农业局等七个单位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座谈讨论,完成了相关单位对征求意见的汇总,形成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规定和要求,我局按照听证程序规定,于2022年8月8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公开征集听证会代表及召开听证会的公告。8月23日,在我局党委会议室举行了《管理办法》听证会。听证会由市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凌主持,市公安局彭亚(记录员)、黄志刚为工作人员。本次听证会代表16名,由市人大代表2名,市区政协委员2名、报名代表3名、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督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共计7名有关人员组成,另分别邀请了张家界日报社及张家界市广播电视台各1名媒体记者现场报道。

听证会上,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孙泽听证人陈述了《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随后听证会代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建议,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孙泽对听证代表提出的询问给予了解释和说明。最后表示,将认真整理并充分吸纳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及时撰写听证会报告并在网上公布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为市政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三、听证会代表对《办法》的意见

16名听证代表一致表示同意我市出台《管理办法》,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很有必要,有利于规范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形象。听证代表认为本次听证会组织有序、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并提出了43条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归类,归纳起来,主要为以下17个方面的修改建议:

第五条中建议加入民政部门负责被流浪狗咬伤后的部分医疗费用,突出农业农村局畜牧部门的专职作用。

第六条,建议加入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共同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张家界市暂未成立"综合执法部门"建议删除"综合执法"表述。

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的内容重复,建议合并为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添加"养犬登记表"。

第十六条,明确智能犬牌、电子标识费用,分层区别(城、乡)管理、规划犬只数量和人口密度占比,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明确犬只禁入的公共区域,明确各部门职责,各部门联动机制要健全。

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届满前多少日办理续期手续。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和办理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周期。第二十条第十款,流浪狗伤人产生的医疗费用建议由民政部门、村居委员会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第八款,建议删除条文中的"违反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从事犬只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建议修改条文为"对留检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并承担犬只在留检场所产生的饲养、医疗等费用"。

1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中罚款、扣押或没收犬只不符合法律规定,"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处罚。

1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建议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5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26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没有法律依据规定在禁止经营的场所经营,可以处罚款,建议删除该法条。

1第三十条第一项,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修改为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

1在第四章新增关于"犬只留检场所"的设置、布局及功能。

1犬只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放任犬只损坏公共设施的处罚要明确,建议增加虐待、遗弃犬只的行政处罚。

1《管理办法》缺失对农村饲养犬只的管理细则,注重和加强重点乡镇管理、适当减少集市、乡镇管理,防止增加农民负担。

1《张家界养犬管理办法》要公布受理举报单位和电话。

1附则中加入《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管理办法》牵头制定单位认为,本次听证会议的代表所提的意见及建议客观中肯,经认真研究采纳上述第3、4、5、6、7、8、9、10、11、16、17方面建议并对《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将听证会修改稿反馈与会听证代表,但对代表提出的第1、2、12、13、14、15方面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未采纳,暂未采纳理由分别为:

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养犬人负责医疗费,针对流浪狗伤害他人的医疗费用,如果能追查到流浪狗主人,则流浪狗主人赔偿;如果是第三人过错导致的伤人事件,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民政部门承担流浪狗咬伤人的医疗费用。

街道办事处属于政府派出机构,不属于居民自治机构,属于主动承担养犬管理工作,不是协助政府做好管理工作。

3、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对遗弃、虐待犬只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不能实施处罚。

4、放任犬只影响交通、损坏公私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犬只留检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不必要布局统一。

6、智能犬牌、电子标识费用的费用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九十二条规定由农村农业主管部门实行行政处罚。

8、《管理办法》,城市是犬只和人的。

9、具体生效时间由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管理办法》后再行公布。

基于以上理由,《管理办法》暂未采纳代表提出的第1、2、12、13、14、15方面建议。

希望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保障我市规范养犬工作建设,维护我市的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

张家界市公安局

2022年9月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fordpalmbay.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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