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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市监处罚〔2022〕134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北流市 发布日期: 2022年5月25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北市监处罚〔202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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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北流****盈诊所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劣药案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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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市监处罚〔2022〕134号

?

当事人:北流****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29450***15010194

经营场所:广西北流市清水口镇***村**一组**号

法定代表人:罗昭盈

2022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清水口镇****的北流*****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正常营业的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阿莫西林颗粒(0.125g/包X12包/盒)、苯丙氨酯片、碱式硝酸铋片、腹可安片、鼻炎康片、阿莫西林颗粒(0.125g/袋X18袋/盒)、银黄颗粒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摆放在当事人诊所药房的药品柜上,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本局于2022年4月18日对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莫西林颗粒(0.125g/包X12包/盒)5盒、苯丙氨酯片1瓶+61片、碱式硝酸铋片570片、腹可安片8瓶、鼻炎康片3瓶、阿莫西林颗粒(0.125g/袋X18袋/盒)5盒、银黄颗粒2盒+2袋进行了扣押,并于当天对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本局检查了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罗昭盈,提取当事人的有关证据,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该诊所办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如下:医疗机构名称北流*****诊所,登记号:002945098*****0194,地址:**镇清**圩,医疗机构类别:中医(综合)诊所,经营性质:营利性,法定代表人:罗昭盈,主要负责人:罗昭盈,有效期限自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当事人2020年05月24日从广东三环药业有限公司以单价1.7元/盒,即0.142元/包购进了10盒共120包生产厂家为上海华源安徽仁济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3715、生产批号为191205、规格为0.125g/包X12包/盒、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7日的阿莫西林颗粒(0.125g/包X12包/盒)进行使用,向病人收费的价格为5元/盒,即0.417元/包。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使用的该药品剩余5盒且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该药品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摆放在当事人药房的药品柜上进行使用。

当事人2019年1月6从广西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以单价为9.8元/瓶,一瓶有100片,即0.098元/片的价格购进了5瓶共500片生产厂家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新制药厂、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2020239、生产批号为02180420、规格为0.2g、生产日期为2018/04/27、有效期至2021/03的苯丙氨酯片进行使用,向病人收费的价格为0.05元/片。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使用的该药品剩余161片且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该药品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摆放在当事人药房的药品柜上进行使用。

当事人2019年12月28日从广西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以单价为64元/瓶,一瓶有1000片,即0.064元/片购进了1瓶生产厂家为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1112、生产批号:11190501、规格为0.3g、生产日期:2019.05.04、有效期至2021.04的碱式硝酸铋片进行使用,向病人收费的价格为0.06元/片。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使用的该药品剩余570片且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该药品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摆放在当事人药房的药品柜上进行使用。

当事人2019年8月16日从广西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以单价为1.4元/瓶,即0.058元/片购进了10瓶共240片生产厂家为广东一力罗定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0716、生产批号为181105、规格为每片重034克、生产日期为2018.11.11、有效期至2020.04的腹可安片进行使用,向病人收费的价格为0.02元/片。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使用的该药品剩余192片且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该药品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摆放在当事人药房的药品柜上进行使用。

当事人2020年3月24日从广西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以单价为18.5元/瓶,即0.257元/片购进了5瓶共360片生产厂家为国药集团德众(佛山)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3063、生产批号为18247、规格为每片重0.37克(含马来酸氯苯那敏1毫克)、生产日期为2018/09/21、有效期至2021/09/20的鼻炎康片进行使用,向病人收费的价格为0.257元/片。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使用的该药品剩余216片且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该药品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摆放在当事人药房的药品柜上进行使用。

当事人2020年8月18日从广西民众医药有限公司以单价为3.7元/盒,即0.21元/袋购进了20盒瓶共360袋生产厂家为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5203、生产批号为200108、规格为0.125g/包X18袋/盒、生产日期为2020年01月10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的阿莫西林颗粒(0.125g/包X18袋/盒)进行使用,向病人收费的价格为0.4元/袋,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使用的该药品剩余90袋且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该药品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摆放在当事人药房的药品柜上进行使用。

当事人2020年12月6日从广西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以单价为4.5元/盒,即0.45元/袋购进了30盒共300袋生产厂家为中山市恒生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3526、生产批号为20200404、规格为每袋装4克、生产日期为2020你04月20日、有效期至2022年03月的银黄颗粒进行使用,向病人收费的价格为0.5元/袋,2022年4月18日,当事人使用的该药品剩余22袋且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该药品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摆放在当事人药房的药品柜上进行使用。

2022年4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莫西林颗粒(0.125g/包X12包/盒)5盒、苯丙氨酯片1瓶+61片、碱式硝酸铋片570片、腹可安片8瓶、鼻炎康片3瓶、阿莫西林颗粒(0.125g/袋X18袋/盒)5盒、银黄颗粒2盒+2袋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购进上述七种药品均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进单据。

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上述七种药品按扣押时的数量和使用价格计算,货值一共为25元+8.05元+34.2元+3.84元+55.51元+36元+11元=17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4月18日在正常营业的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阿莫西林颗粒(0.125g/包X12包/盒)、苯丙氨酯片等七种药品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摆放在当事人药房的药品柜上以及这些药品的具体信息。

3.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4份,证明2022年4月18日在正常营业的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有超过有效期的阿莫西林颗粒(0.125g/包X12包/盒)、苯丙氨酯片等七种药品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摆放在当事人药房的药品柜上以及这些药品的具体信息和当事人相关证照的悬挂情况。

4.询问笔录2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购买使用情况以及将这些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摆放在当事人药房的药品柜上进行使用的情况。

5.当事人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3份、购进单据复印件7份,证明当事人的药品购进时的进货查验情况。

6.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扣押情况。

2022年5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市监罚告〔2022〕26374号),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其他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起摆放在当事人药房的药品柜上进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使用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结合本案案情,应该没收当事人违法使用的药品,并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在相关的执法文书的签字确认;在进行询问时,当事人如实交代了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摆放在拆零药品专柜上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和销售单据,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的超过有效期的阿莫西林颗粒(0.125g/包X12包/盒)5盒、苯丙氨酯片1瓶+61片、碱式硝酸铋片570片、腹可安片8瓶、鼻炎康片3瓶、阿莫西林颗粒(0.125g/袋X18袋/盒)5盒、银黄颗粒2盒+2袋;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名称:北流市财政局,帐号:548212010102945711)缴纳罚款,并到本局办理结案手续;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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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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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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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fordpalmbay.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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