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浙江-嘉兴-桐乡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3月3日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洲泉卫生院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在本机关网站(www.tx.gov.cn)和房屋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3月27日。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也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洲泉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3-88621399。
地址:市区中山东路818号612室。
洲泉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573-88516916。
现场接待: 洲泉镇朝晖社区四楼房屋征收办公室。
附件:洲泉卫生院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6日
附 件
洲泉卫生院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洲泉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建设需要,对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本项目属于卫生类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实施后将极大改善洲泉镇医疗硬件设施,有利于促进医疗产业的长足发展,更好地解决洲泉镇人民群众看病难问题。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范围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2月8日公布的《洲泉卫生院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约67户,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2月18日公布的《洲泉卫生院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洲泉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签约及腾空期限
(一)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45日内;
(二)腾空期限:补偿协议签订后30日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参加投票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一)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1.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期房(准现房),位于洲泉镇湘溪兰园,小区内将保留高层住宅安置房 93 套,户型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28套,110平方米34套,140平方米31套。(实际面积以房屋竣工后实地测量为准)。
2.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为期房(准现房),位于洲泉镇金鸡路南侧、永兴路东侧,商业安置房21间。
安置房交付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
(二)周转用房
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位于洲泉镇永安南路原财税所宿舍。
九、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与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6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再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6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17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最低不少于每月85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可安置面积与购房优惠。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可安置面积,并给予购房优惠:
1.可安置面积。以该房屋合法面积为基数(不含正车库、储藏室等配套用房),统一增加10%的改善性安置面积,作为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增加改善性居住面积后,可安置面积仍小于本方案确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作为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征收范围内拥有2处及以上合法房产(含共有产权、认定的未登记房屋和按政策规定购买公房)的,应将上述房产面积合并后再计算其可安置面积。
2.购房优惠。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对其可安置面积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后,给予15%的优惠。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均为高层住宅的,故在前面优惠价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优惠,优惠后的实际价格为评估价的76.5%。
(五)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获得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少于2万元。
十、非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与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属商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12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给予15元的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属工业、仓储等用房的,其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根据其设备、设施和库存物资等具体情况评估确定。工业用房的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迁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计算,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提供该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五)商业用房的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房且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临街底层店面间数为标准,调换相同数量自然间的商业安置房,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与用商业安置房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
商业安置房的结算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商业用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具体价格在比准价格基础上,结合区位、层数、宽深比等因素进行修正,以一房一价形式标示。
按商业用途认定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提供商业用房进行调换。
(六)工业用房的产权调换。工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土地置换)的,应按照《桐乡市国有工业土地上房屋征收若干规定》(桐政发[2018]8号),提供其现有的工业生产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工业区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5%的奖励。
十一、选房原则和程序
(一)选房原则。住宅房屋按照“面积从近、套数从紧”的原则进行选房,根据可安置面积合理配置户型。
(1)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只能从就近面积中选择一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可安置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可安置面积按从大到小就近选择安置房。
(二)选房程序。住宅房屋:在本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签约结束后,按照统一的通知时间,根据到场时间先后排序摸取顺序号,凭摸取得顺序号依次摸取选房号,凭摸取得选房号依次进行选房。商业房屋:在本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签约结束后,按照统一的通知时间,根据到场时间先后排序摸取顺序号,凭摸取得顺序号依次摸取选房号,凭摸取得选房号依次进行选房。
十二、对征收范围内公房的政策处理
(一)国有直管及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政策处理
1.凡承租住宅公房的本市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办理:
(1)1998年12月31日前承租公房,且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福利购房(包括房改购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也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已享受过福利购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超过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80%购买。
(2)1999年1月1日后承租公房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可按市场价的80%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
对放弃购买承租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公房所有权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承租。由公房所有权人或房屋征收部门继续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租赁房屋,拒不腾退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2.凡承租住宅公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外的其他居民,要求购买承租公房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二)国有直管公房中非住宅公房的政策处理
国有直管公房中非住宅公房一律不向承租人出售,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解除租赁关系并腾空房屋的,将在给予其搬迁费、临时安置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签约搬迁奖励的同时,再按该承租房屋价值的10%作为对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奖励。
十三、其他事项
(一)税收优惠政策。房屋契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记户标准。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作为依据,但产权认定书认定为合法的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与登记的房屋在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算;出租的公有房屋按承租人作为计户依据。
(三)权证注销事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有关房屋、土地及其他相关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协助配合。
(四)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搬迁时应当向服务提供单位交清水、电、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不得私自拆除、变更相关设施设备,也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根据损坏程度照价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五)法律保障措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公房承租人拒不腾退承租公房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腾退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签约、交房义务,在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腾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未尽事宜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等规定执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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