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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所在地区: 湖南-长沙-长沙县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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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我市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为:标称长沙天岳山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岳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我局对上述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长沙天岳山饮用水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和立案调查,长沙天岳山饮用水有限公司2021年11月4日生产“天岳山泉”包装饮用水302桶,除自检留样2桶,监督抽检7桶外,其余293桶销售至长沙湖泥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启动了召回程序,产品已食用,无法召回。长沙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经查,2021年11月4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生产的“天岳山泉”包装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考虑到当事人在宁乡市城区没有经营门店,离城里较远,接宁乡市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卢会长电话通知后,当事人主动将上述批次的7桶“天岳山泉”包装饮用水送至宁乡县沩水源食品经营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我局2022年1月21日向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邮寄调查函,要求5日内回函,至今我局未收到回函。

承办机构认为在本案抽样过程中,当事人为应付抽样任务主动将涉案批次的7桶“天岳山泉”包装饮用水送至抽样点:宁乡县沩水源食品经营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违反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之规定,属于抽样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不予处罚。

经综合考量后,我局2022年1月20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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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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