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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宁财诉决〔2021〕2号

2021-02-19 江苏-南京-玄武区
所在地区: 江苏-南京-玄武区 发布日期: 2021年2月19日
建设快讯正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财诉决〔2021〕2号

投诉人: 南京蓝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阳光路3号

法定代表人:程明明

被投诉人:南京晓庄学院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3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策华

投诉人南京蓝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南京晓庄学院委托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南京晓庄学院数据中心机房建设”(项目编号:NJZC-2020GK0330)的投诉,本机关已于 2021年1月2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产品清单里面同一功能的产品故意拆分来,而且交错排版,让投标人要花大量时间去归类整理。

2.请确认是否为“设计标”和“工程标”一起招,招标文件内没有对应的图纸无法准确理解招标需求。

3.招标文件里面有机房装修、机电安装、UPS电源、精密空调、动力及环境检控、综合布线、老机房搬迁等等,建议调整为工程标,并增加投标人智能化资质作为准入条件。

4.产品功能、性能、配置要求具体内容中“室外机组单个模块单元采用v型大面积换热器设计”、“空调远红外加湿”、配电间制冷精密空调机组(含风帽)的实质性要求中“风量(m3/h)≥10000”,具有倾向性,指向维谛品牌。

5.招标文件里面打“★”号指标为必须满足项,整个清单里大部分都是“★”号,建议减少此类任务控标限制。

(二)投诉请求

请求立即停止招标活动,追查相关责任人。待招标文件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后再开启招标活动,以避免给国家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二、审查情况

2021年1月4日,被投诉人发布南京晓庄学院数据中心机房建设公开招标公告,拟于2021年1月29日进行项目开标。2021年1月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1年 1月13日,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答复,被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2021年1月19日投诉至本机关,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条件和要求并正式受理。投诉处理期间,被投诉人发布更正公告,重新启动项目采购,向包括投诉人在内的所有供应商提供了项目设计图纸,并将配电间制冷精密空调机组(含风帽)的实质性要求中“风量(m3/h)≥10000”调整为非实质性要求。同时,将开标时间调整为2021年2月25日。

结合调查和专家论证情况,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第一,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线上公开招标,被投诉人上传产品清单由系统自动编辑,投诉人只需根据线上投标系统提示一一响应。第二,投诉事项1中,关于“清单有歧视其他产品”“招标清单中设备名称以编号代替或非官方标记”“招标清单中自行编制清单编号,且没有明确安装位置及使用对象,编号不符合招标工作的标准化”等内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上述超出质疑事项范围的投诉内容,本机关不予受理。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第一,关于“请确认是否为设计标和工程标一起招”属于询问而非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四条的规定,询问事项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第二,经论证,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应向包括投诉人在内的供应商提供项目设计图纸,以便于精准制定投标文件。综上,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论证,本项目中设备及安装占比超过80%,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内的工程类采购。政府采购活动鼓励供应商充分竞争,对于非必要的资质条件不予设置,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所涉产品功能、性能和配置要求是被投诉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定的。经与被投诉人确认,市场上有多家供应商能够满足上述参数要求,能够形成充分竞争,故不存在指向性,投诉事项4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但是并未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数量作出限制,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被投诉人已就投诉成立部分进行了更正并重新开展了采购活动,故对投诉人要求停止采购行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请求客观上已经实现,故不再重复支持。对于投诉人要求追查责任人的投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2月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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