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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的需要,维护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秩序,提高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章程》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协调职能转交承包商会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议)标活动。
   第三条  协调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依据承包商会章程、行规,公平、公正地开展协调工作;
   (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四)指导、监督企业依法公平竞争;
   (五)促进企业相互协作,积极有序地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
   第四条  承包商会接受外经贸部对协调工作的指导、监督;依靠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协调工作的支持、配合。
第二章    协调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协调范围:
   各种承包方式、不同资金来源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议)标活动。
   第六条  协调内容:
   企业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议)标策略、整体价格水平、经营秩序及企业之间的经营纠纷。
   第七条  企业在与我国未建交及敏感国家、地区或在有市场准入规定的国家、地区开展承包工程业务,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协调方式
   第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实行登记备案制和立案协调制。
   第九条  需由承包商会出具书面协调意见的投(议)标项目,企业应向承包商会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条  根据登记备案情况,必要时承包商会予以立案协调。
第四章   协调决定
   第十一条  承包商会根据下列条件比较,拟定协调方案;
   (一)企业的专业类别、资质等级、实力状况及承担国(境)外同类项目的业绩。
   (二)业主和投资方对企业的资信及企业正在执行项目和已完成项目履约情况的评价。
   (三)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协调意见。
   (四)企业遵纪守法情况。
   第十二条  协调方案由承包商会拟定后,经充分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协调决定。协调决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协调决定的执行与检查
   第十三条  协调决定由承包商会书面通知有关企业,同时抄报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和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处(室)。
   第十四条  有关企业如对协调决定有异议,可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诉。在外经贸部对申诉未作出决定之前,企业仍须执行承包商会的协调决定。
   第十五条  承包商会将对协调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据事实对拒不执行协调决定的行为,向承包商会进行举报。
第六章    协调纪律及违纪处罚
   第十六条  协调纪律:
   (一)承包商会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严谨、办事公道的人员从事协调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监督考核办法。
   (二)企业应服从承包商会的协调,严格执行协调决定。
   第十七条  保密:
   (一)承包商会的工作人员应对企业登记备案的项目及协调情况予以保密。
   (二)有关企业应对协调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违纪处理和处罚:
   (一)对协调人员的违纪处理。
   在协调中发现徇私舞弊及泄露秘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并由承包商会调查核实。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二)对企业违纪行为的处罚。
   对泄露协调秘密、拒不执行承包商会协调决定的企业,承包商会可根据《行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建议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承包商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承包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00年4月6日经承包商会第三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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