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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在2003年度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问题的通报

关于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在2003年度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问题的通报
建办市函[2004]3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集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在2003年度申请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过程中,借用其他单位技术人员资格证件进行申报,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根据建设部《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市[2002]40号)的规定,决定对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通报批评,不批准其水运作业(港口工程)乙级设计资质,并在2006年6月10日前不受理其相应的资质申请。

  请各申报企业对申报资质材料严格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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