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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财政局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在地区: 甘肃-天水-秦州区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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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1:(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2:(略)

地址:(略)

二、投诉核查情况

我机关依法对(略)年9月(略)日收到的陕西梵科工贸有限公司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三、核查情况

(略)年9月(略)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评标办法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略)

投诉事项1:(略)

此项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不合理性,以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评分项将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具有职称证书进行打分的情形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且非实质性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证书内容具有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不合理性。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略)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评分项将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实施人员具有职称证书进行打分的情形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且非实质性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证书内容具有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不合理性。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略)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评分项将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售后人员具有资格或技能证书进行打分的情形与采购需求相适应,且非实质性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本项目配备的售后服务人员内容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不合理性,以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略)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略)年9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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