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四)《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五)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六)特别说明:(略) 2.租赁期内,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但装修不得改动或者破坏房屋的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承租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工作及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装饰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 3.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用电、防盗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不得挤占消防通道。租赁期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5.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 6.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装修、装潢所获得的拆迁补偿由承租人享有。 7.《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资的装修、装潢改造须保持现状不得损毁,并完整无条件将所承租房屋在(略)日内交还出租人,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均归出租人所有和使用,且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不再出租,出租人在租赁期满之日起(略)日前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略)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租赁期满,如出租人房屋继续对外租赁,承租人未参加竞租或参加竞租但最终未能中标,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之日起(略)日内将承租房屋交还给出租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意向承租人应在房屋出租公告截止前到现场查看租赁房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相关质疑须在房屋出租公告截止前提出。凡参加竞租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租赁房屋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房屋现状及租赁要求,出租人及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略).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为企业的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承租人为自然人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确认书》。承租人须承诺完全接受房屋出租公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承租人收到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合肥东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逾期视为放弃受让(承租)资格。《房屋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至合肥市瑶海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系统登记备案。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由合同签订的甲乙双方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