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招租为现状招租,如招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存在差异,不影响招租成交价格。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自行前往项目现场查看标的情况,报名即认可标的情况,而后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对标的提出异议或者终止交易、提出权利要求等。如因承租方原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导致不能完成交易的,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2. 按上级要求,海南大酒店须优先保障政府接待任务。 3. 竞价成交后,承租方缴纳的竞租保证金用于支付租赁押金及交易服务费(保证金多退少补),于招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竞租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化为租赁押金,由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将其支付给招租方,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多余部分退还承租方。 4.履约保证金为招租方根据上级批复为防范风险对承租方提出的投资要求和约束,待酒店装修结束并正式开业后无息退还,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承租方自招租方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尚未完成装修开业,经招租方督促后(略)天内仍无明显进展,视为承租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招租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无偿解除合同,且承租方已经缴纳的租金、租赁押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承租方不得变更“海南大酒店”名称,可联合冠名,但须以“海南大酒店”品牌形象为主,具体与招租方协商为准。 6.承租方应在签署《租赁合同》后投入资金对酒店进行装修改造,装修方案须报招租方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装修标准不低于四星级酒店标准,以确保政府接待的良好环境。装修方案及对酒店的建筑结构加固设计及加固和修复施工、外立面改造、室内平面布置装修改造、室外配套改造等须通过验收后方可经营开业;酒店装饰装修、维修改造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合同到期后装修物归招租方所有。 7.该标的租赁用途:(略) 8.若承租方擅自改变用途或酒店主体结构,导致出租资产权益损失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赔偿对应损失,同时由承租方承担该事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损坏、法律诉讼、第三方赔偿等)。 9.租赁期内,因政府或政策征收取得的补偿款全部归招租方所有,承租方配合无条件解除合同,招租方按承租方实际租赁时间结算租金。 (略).租赁期内,承租方应缴纳与其运营使用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通信网络费、设备维修费、检测费用等。 (略).承租方应根据租赁资产的现状加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以确保人身和财务安全,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不按本条规定履行,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务损失,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略).承租方未按约定全额支付租金且逾期超过(略)天,在招租方书面告知(包括但不限于送达、公示等方式)承租方后仍未履约的,招租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无偿解除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略).如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需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招租方不退还押金和当年租金。 (略).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无任何违约和欠税、费等行为,并承担租赁期间因标的资产损坏所造成的赔偿后,招租方无息退还押金。 (略).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招租方资产权益可能受到损失时,招租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无偿解除合同,招租方提前【(略)】日通知承租方,自承租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解除,招租方按承租方实际租赁时间结算租金,且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的押金,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略).承租方不得将上述资产进行转租。 (略).承租方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略).其他未尽事宜,均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