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重新招标)
一、招标条件
1、本招标项目苏州轨道交通磨石、杂项工具等6个项目物资采购(重新招标)((略)-YY-JC-1) ,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苏州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现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招标资格审查采用 资格后审 方法,现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2、/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招标事宜。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地点:苏州市;招标类型:货物招标;
2、本项目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标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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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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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估算价(首次招标与本次招标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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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YY-J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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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轨道交通磨石、杂项工具等6个项目物资采购,重新招标主要采购范围包括:
(1)运营二分公司杂项工具物资(1年)
(2)运营一分公司打磨除尘工作台等物资(1年)
(3)运营一分公司头灯等物资(1年)
(4)运营一分公司佩戴式扬声器等物资(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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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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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期限:
合同履行期:(略)
4、上述内容仅供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参考使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财务要求:(略)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出售时间:(略)
2、出售地点:(略)
3、出售方式:(略)
4、招标文件售价(略)元,售后不退。已购买过苏州轨道交通磨石、杂项工具等6个项目物资采购((略)-YY-JC-1)招标文件的单位,无须缴纳费用,现场领取文件即可(须携带下述6中(1)和(2)两项材料);招标文件费请通过现场支付宝扫码支付方式入我司账户,或以单位名义通过单位转账方式入我司账户,缴款账户信息如下:
交纳账户:(略)
账号:(略)
开 户 行:(略)
注:(略)
5、投标人须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后方具备投标资格。
6、现场购买文件时需携带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经办人须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如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如经办人为委托代理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提醒:(略)
(4)如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满3家(不含)时,不再重新招标。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时间:(略)
递交截至时间:(略)
递交地址:(略)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其它明确事项
1、特别提醒:(略)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一家单位(以集团公司为限)最多允许一个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如同一集团公司通过资审有多个投标人且均无意向退出,则取消该集团公司所有投标人本项目投标资格;
注:(略)
4、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1)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投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4)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履约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苏轨集〔(略)〕(略)号)规定被拒绝投标的。
5、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略))(略)号)文件。投标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结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准。
6、本项目执行《苏州市轨道交通履约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苏轨集〔(略)〕(略)号)。
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近1年内有行贿不良行为且被记录(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按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推算,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略)]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5年或有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3年(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认定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略)]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一经发现,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略)
九、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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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苏州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略)号
联系人:羌伟
电 话:(略)-(略)
邮 箱:qiangwei@sz-mtr.com
十一、项目监督
监督电话:(略)
监督邮箱:(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