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运营资产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运营该资产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运营资产,确认了运营资产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 (二)本次委托运营资产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 (三)运营期间,受让方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报备拟入驻业态,征得委托方书面批复后,方可入驻。
<> (四)运营期内,运营房屋必须由成交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经营管理权。
<> (五)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运营资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 (六)运营期内,受让方对运营资产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运营资产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七)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资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 (八)《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资产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 (九)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 (十)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音、刺激性气味、污染及有碍周边小区环境的经营项目。
<> (十一)运营期内,受让方须服从小区物业日常管理。
<>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委托运营合同》。
<> (十三)特别说明
<> 1.受让方具有单个商业运营管理项目不低于(略)m2的商业项目业绩(不含物业管理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
<> 2.上述业绩所提供的业绩合同,须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内容、单个商业运营面积等核心内容,不能明确反映出相关内容的,应另附业主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 3.在参加竞价时无需提供业绩合同,受让方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前且成交确认书发放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如查验后发现证明材料与“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要求及特别要求”中列明的要求不符或成交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材料,委托方将向受让方进行以下追责:(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