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待重庆联交所出具《承租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承租申请;意向承租方应在其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交易保证金(金额为(略)万元)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日(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三、为保护招租方和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利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招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招租方的违约金:(略)<>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房地产权证;本次拟招租面积系招租方自行测量,实际招租面积以移交为准;标的有占用;本次招租不包含室内可移动设施设备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等),若决定承租,须在报名时书面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承租标的均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承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标的无房地产权证,产权人与招租方不一致,产权人已委托招租方负责招租,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招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六、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时将首期剩余租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https:(略)。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八、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物业服务费、中央空调费、装修费、水费、电费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物业服务费和中央空调费分别为5元/月/平方米。<> 九、房屋改造装修、排水管道整治必须征得招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如不再续租,承租方不得要求招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十、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原因,招租方可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经营范围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租期间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法遭受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二、承租方须另行向招租方指定账户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3个月租金,按合同约定收取),租赁期内提前退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租赁期满,根据租赁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三、招租方负责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之日起(略)日内清退占用并移交标的。租期计算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四、标的面积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五、租赁期满,承租方须无条件交回该房产,由招租方重新挂牌招租。<> 十六、本标的不得转租、转借。<> 十七、备查资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