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租保证金缴纳:(略)
子账号:(略)
注:(略)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参与报名及竞价。
2、保证金截止时间:(略)
3、支付方式:(略)
注意事项:
(一)标的物为现状出租,成交后标的物的水、电、消防、防水等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方不再负安装维修等责任。
(二)意向竞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自行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及拍卖人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竞租人均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及是否有需要清场的时间及交付时间问题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三)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消防等相关费用,涉及水、电、燃气等需办理开户的,由承租人自行至相关部门进行办理。租赁期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政策要求需对标的物进行整改的,由承租方负责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城管、文明创建等。
(六)租赁期间,因市政规划或其他政策原因,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并终止合同及搬离房屋。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该房屋无法及时收回的,所造成的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不续租或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八)租赁期内,出租方仅提供房屋使用权,承租人需办理相关证件及协调解决其他事宜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等),由承租人自行办理解决。否则,由于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原因,造成房屋无法使用的,责任及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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