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名需缴纳2.5万元作为竞买保证金( (略)年9月(略)日(略):(略)
2、在《报废车辆回收合同》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评估预估的重量乘以成交单价得出成交预估总价一次性支付到海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在实际交接过程中,如实际结算价款超过预估总价,受让方应及时补交差价方可继续办理交接,待所有报废车辆交接完后,如支付的预估总价款超过实际结算价款,多余价款由海南产权交易所无息退还。
3、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过书面或电话委托通知后(略)小时内须到转让方指定地点回收报废车辆,负责将上述报废转移至受让方合法贮存点,于(略)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工作。
4、受让方应自行提供回收转让方报废车辆所需的工具、包装物品、运输车辆、专业人员等,并承担回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及经济损失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拆卸费、设备使用费、包装费、服务费、运输费等。
5、受让方自接收转让方的报废车辆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转让方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及(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废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6、受让方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报废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并接受转让方监督。
7、受让方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以外的零部件相关处理应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8、受让方拆卸、包装、运输甲方报废车辆的操作流程、设备、运输车辆及工作人员应符合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若因受让方违反相关法律或操作流程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相关人员及车辆进入转让方指定地点,应遵守转让方安全管理制度,在场站内文明作业,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若因受让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金及赔偿价款优先在履约保证金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受让方三日内补足。
(略)、受让方须配合转让方做好移交登记手续,受让方已对转让方报废车辆实施拖车或拆卸作业的,即视为该报废车辆已移交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承担拆卸、包装、运输等过程中的风险及经济损失责任。
(略)、受让方及受让方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期间造成自身或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工伤事故等所有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略)、标的按现状转让,产权瑕疵、使用现状与评估报告描述不一致的,不影响交易及价格。
(略)、其他未尽事宜在买受双方签订的《报废车辆回收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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