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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原县2024年食品、重点工业品监督抽检及食品安全快检试剂采购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所在地区: 甘肃-兰州-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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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镇财采((略))(略)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镇原县(略)年食品、重点工业品监督抽检及食品安全快检试剂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文件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项目预算:(略)

投诉人:(略)

地 址:(略)

被投诉人1:(略)

地 址:(略)

被投诉人2:(略)

地 址:(略)

相关供应商:(略)

地 址:(略)

我局依法对(略)年8月7日收到山东江小珠贸易有限公司对镇原县(略)年食品、重点工业品监督抽检及食品安全快检试剂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略)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略)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庆阳利亿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制造商名称填写为投标人名称,且与分项报价表中的制造商等信息不一致,对此该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通知庆阳利亿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事项进行了补正,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略)

经核查,中标企业所投部分产品生产厂家为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通过信用中国查询,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组织,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子公司如为独立法人,可单独划型。对于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中型企业的证明是由西安经开区工信局提供的,符合财政部、工业化信息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略)

驳回投诉人山东江小珠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原县财政局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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