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4、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须在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银川市人民政府(略)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规定的通知(银政发[(略)](略)号)文件执行。 5、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地面积、规划用途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和税收政策、无偿建设并移交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及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及转移登记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现场现状及闲置风险等,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违反了银川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关于转让标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银川市相关政府文件的规定,导致转让方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纳土地闲置费、承担违约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所有损失,并要求赔偿;受让方应自接到转让方追偿通知之日起(略)日内将转让方所列损失及赔偿向转让方进行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届时,受让方除应继续支付前述费用外,已支付的交易价款转让方亦有权不予退还。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非因转让方原因标的(转让的土地)被政府收回,资产交易合同自动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转让方不予退还,如因此造成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全额赔偿。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方须按经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继续实施建设,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规划和用途。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照如下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略) 9、土地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其他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略)、标的存在抵押情况,转让方在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完成解除抵押工作。转、受让方双方应于抵押解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手续,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转让方自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手续成功办理后(略)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移交受让方。标的移交之日起,在建工程的设计、规划、施工、安全等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成交价款金额不得变更。 (略)、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抵押解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交易价款,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略)、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交易价款,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略)、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土地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略)、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略)、本项目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权属变更及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