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竞投人自行到标的物现场查看,详细了解该标的物的现况,同意招投人按租赁物业现状办理移交手续。自愿参加投标的即确认该标的物为可租赁状况,竞得人承诺不得以出租物业现状使用不符合要求、未办理规划报建及未具备房地产权证等为由,以任何理由主张投标、租赁合同无效、撤销、赔偿损失等,拒绝接收物业向招投人追究一切经济法律责任。逾期接收物业视为竞得人违约,竞得人已付的投标保证金归招投人所有。
(二)交付时间及标准。暂预计(略)年7月1日按现状移交租赁物业给竞得人使用,竞得人按约定签订合同并缴清应交款项。若交付日期出现延期则另行通知,实际交付时间以招投人通知的为准。
(三)关于网上竞投行为的说明。本交易项目采取网上竞投方式竞投,不适用于办理委托报名和交易的情形,请竞投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在中山市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监管一体化管理平台网上注册的账户信息,对其注册账户安全负责,任何使用账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报名和网上竞投系统的用户,在网上报名和网上竞投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投人本人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竞投人自行承担,招投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竞投结束后,招投人组织交易方进行资格确认,并将相关资料提交镇交易站确认资格审核通过后,招投人以电话、短信或书面等方式通知预竞得人或者第一竞得候选人。竞得人须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原件、身份证原件、转账凭证、相关自营资料以及装修改造方案等到冈东村委进行资格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冈东村物业租赁合同》《冈东村物业综合管理协议》,竞得人所签订的文件与该投标方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竞得人确认已充分了解、阅读中标物业的租赁合同条款,并同意按租赁合同之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冈东村物业租赁合同》《冈东村物业综合管理协议》等签署的承租方(竞得人)名称必须与《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签署的竞得人名称和交纳竞投保证金的竞投人名称一致,招投人不予变更或增减。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行业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规办理各项备案程序,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执行。如承租人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招投人有权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收回租赁物,并按照租赁合同之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六)关于装修的规定。
装修保证金:(略)
承租人对该物业进行装修,如需建造地上建筑物,必须事先获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和建设许可,同时向村委会提交装修施工方案等资料进行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村委会需要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管确认。装修公司为合法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装修所用的一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消防的标准,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装修改造方案不得涉及楼宇结构的改造,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处理。涉及水电、消防、电梯、排水、排污等管道及固定设施设备,均按现状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如需对现有水电、消防设施、电梯、排水、排污等管道及固定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升级、增容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迁离、退还租赁物时不得拆除前述设施,承租方同意所投入在本物业的建筑物、设备、装饰或装修及其他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安装、消防设施、监控设备、变压器和电梯等等)无偿归村委会所有。
(七)租赁期内,承租人须按照上级部门关于环境卫生、市场监督、创文、乡村振兴、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如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经责令仍未整改处理的,招投人有权聘请第三方单位对相关工作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 责任由承租人负责,如因此造成招投人损失的,承租人应予以全额赔偿。
(八)竞投标的对应的租赁物业移交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由招投人负责与原租户缴清;租赁物业移交后产生的上述费用及滞纳金由承租人承担。
(九)租赁期内,如需在租赁物外墙处装设招牌的,须事先获得招投人及市镇有关部门的批准,如果违反市镇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限期内整改,招投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村委。在承租人按照约定退还租赁物,且在租赁期内无欠缴租金、税、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经招投人确认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无损坏的,且将所有登记于租赁物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迁出或注销或变更租赁物的,由招投人于承租人办理退场手续后(略)个工作日内如数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不计利息)。
(十一)租金含税,承租人如果需要开发票到公司名下的,应以公司名义参投并签订合同,如果承租人在竞投成交后才成立公司的,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是承租人本人。租赁期及实际计租期内,承租人除须支付租金外,还需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略)
(十二)上述投标的相关事项及经营要求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本方案与租赁合同有冲突的,具体条文以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为准,且解释权归冈东村委会,若有未尽事宜,则以冈东村委会另行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