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后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略)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4、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房产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决定是否受让,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转让方在房产过户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以现状向受让方移交标的。 7、房产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8、房产及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房产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9、房产移交前的水费、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转让方承担,房产移交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物业维修金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略)、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转让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略)、若提交房产权属变更登记申请当日资产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根据标的所在地税务部门相关规定须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略)、转让价格含增值税,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机构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开票时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略)、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略)、项目的备查资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