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了解相关情况后,按要求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取得参与交易资格。未受让者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有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数量转让和移交,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性能完好。标的均以展示的实物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现场勘查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5.《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待标的全部拉运完毕及完成现场清理工作,甘交所集团在收到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资产交割单后无息原渠道退还。因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标的的全部拆除、拉运等相关工作。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能拆除、拉运的,按(略)元/日向转让方支付场地管理费。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交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负。 6.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的拆除、拉运等相关工作,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对标的进行拆解清运,同意和接受转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拆解清运相关要求和规定,妥善处理转让标的及现场废弃物,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全部费用。在标的装运以及处置等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7.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受让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8.具体情况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相关文件。本公告事项如有变化,届时将发布变更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