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转让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转让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2.标的红线范围内现有部分面积(约3米宽)作为相邻小区居民进出道路,标的转让后该道路需保持现有范围及功能不得改变,意向受让方请亲自进行实地勘验,勘查联系人及勘查地点、时间见本公告“现场展示”。报名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否则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应严格按照转让方各项安全保密规定执行,听从转让方相关人员的安排,否则将不允许参与报名。 3.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其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土地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受让方应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做具体了解,并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转让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转让方也不承担责任。 4.本公告关于标的的描述仅供参考,如有出入以标的现状为准。不因房产披露面积与实际不符而调整成交价格。标的评估报告、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可在交易所查阅。 5.标的存在4个承租方,承租方均已书面答复放弃优先购买权。 6.本次转让标的均处于在租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如非承租方成交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成交人需履行原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分别于(略)年(略)月(略)日、(略)年2月(略)日、(略)年8月(略)日到期),标的成交并完成交割的下一个支付期租金归受让方所有,由受让方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承租方收取租金。转让方已通知原承租人租约标的将挂牌转让,屇时其是否按期腾退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竞买人需充分考虑此风险。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接受此风险。 7.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如须续期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续期费用由受让方缴纳。 8.因部分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现状利用情况与规划利用相差较大,标的可能涉及不符合土地规划条件、用途限制、征拆,以及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否能补充办理证件及过户等问题,由意向受让方在竞买前自行向贵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自行了解和承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补办证件的手续及费用等事宜,自行评估竞买风险;资产过户后,受让方所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开发过程中遇到的纠纷或所有风险,将全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和解决。 9.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竞价服务费的,或未按照公告约定及时完成资产交割的,经过交易所或转让方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略).若项目成交后,因标的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则交易取消或交易双方解除合同,交易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转让方全额无息退回成交价款,标的由转让方另行处置。 (略).根据标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标的企业名下的项目地块首次转让的,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而出让合同未对开发投资总额做具体要求。若在办理由转让方过户至受让方时,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略)〕(略)号)第二条第4点:(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