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转让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转让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2.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略)](略)号):(略)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略)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略)](略)号)相关规定。 3.其他重要风险问题 (1)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挂牌标的债权已在转让日前从法院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为债权处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5)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7)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8)在挂牌期间以及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拟转让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受让方无条件承受或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拟转让债权在挂牌期间以及竞价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产生了新的瑕疵和风险为由,拒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调减债权转让价款。 (9)挂牌标的债权基本情况、债务企业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失联情况、诉讼情况、涉刑情况、抵押物存在轮候查封记录、执行完毕等情况。 ((略))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略))拟转让资产案件涉及委托代理的,受让方选择是否承继所有委托代理关系,如选择不继承的,须出具书面确认材料并按相关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略))转让成交后,经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确认为隐性关联人的,该转让无效,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转让成交但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扣收交易保证金;如转让成功且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扣收履约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