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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债权1

所在地区: 广西-南宁- 发布日期: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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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公告内容

项目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债权1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BBWCQJY(略)-(略)-1

整体转让底价

人民币(略)万元

登载网站

http:(略)

交易保证金

人民币(略)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

标的所属行业

/

信息披露(报名)

时间

(略)年2月6日至(略)年2月(略)日(略):(略)

(若在以上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信息披露时间结束;若在以上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继续顺延7个工作日,并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公示期间可以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

网络竞价(动态报价)

时间

1.若在网络竞价(报名)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自由报价时间:(略)

2.若在网络竞价(报名)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期限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

3.限时报价周期:(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最多延长((略))个周期。

一、转让方承诺

㈠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㈡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㈢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㈣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不良债权1资产。

1.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略)年(略)月(略)日,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不良债权1资产债权总额(略).(略)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略)万元,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人民币(略).(略)万元(具体债权金额以相关合同、法院判决或裁定为准);代垫费用(略).(略)万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略)年(略)月1日退回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略).(略)万元,该费用此次转让不包含。

2.抵质押担保情况

该债权1约定以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沙井大道(略)号南宁国际贸易中心C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略).(略)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该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南宁国用((略))第(略)号,为出让批发零售、商务金融(办公)用地,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目前该土地上已建成大量在建工程和房产。

该债权1约定以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略)%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3.保证担保情况

保证人胡大涛、鄢萍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4.诉讼情况

该债权1已诉讼执行,法院于(略)年(略)月(略)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注:(略)

三、交易规定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万元)

人民币(略)万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有购买本项目的支付能力;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担保)企业管理层、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隐性关联方(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于债务人或其关联人);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债务人及债务人实际控制的关联方不得参与竞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交签约

(1)竞价成交,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登记手续-会员注册、报名)前往签约地点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前,交易所将对受让方提交纸质报名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受让方不符合本项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将不予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取消其最终受让资格。

(2)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签约地点: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成交价款

1.支付方式:(略)

2.支付期限:(略)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成交余款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成交价款结转:

(1)交易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生效,交易所足额收取受让方应缴纳的竞价服务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全额保证金作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帐户。

其他合同条款事项按转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2)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项目的成交价款,金额不足的,竞买人应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补足。

竞价服务费

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竞价服务费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标的交割

受让方付清竞价服务费、成交价款且《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债权转让、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产权变更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转让方以公开网络竞价的方式征集意向方,若在报名期间(5个工作日内)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在自由报价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则将于自由报价时间结束后确认交易结果。若在报名期间(5个工作日内)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在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公示期间可以继续接受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并进行报价,公示期间无论有无新的意向受让方报名,都将于公示期满后确认交易结果。

2.标的按现状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的《一般风险代理协议》、《一般代理协议》、《非诉讼法律服务协议》等代理法律关系优先一并承继,如受让方选择不承继,应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书面告知转让方。意向受让人应在公告截止日前向转让方咨询。

3.交易税、费。(1)本次转让成交价为含税价格,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具体税费金额以国税部门规定为准。(2)产权变更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四、交易指南

交易指南

竞价须知

竞买人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略)《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以及《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如出现系统异常等情形的,竞买人应及时联系并告知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便交易所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动态报价

报价方式:(略)

自由报价时间:

1.若在报名期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在自由报价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自由报价时间:(略)

2.若在(略):(略)2个工作日内补登公告,自补登公告之日起顺延7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示征集结果;

限时报价周期:(略)

竞价阶梯:(略)

意向受让登记

1.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

2.报名流程:(略)

(1)会员注册、报名

意向受让方需在报名截止日(略):(略)交易所网站(http:(略)

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法人:(略)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附件 );

③企业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关于同意受让项目的决议(适用法人、非法人组织)。

(备注:(略)

(2)报名资格审核。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上传的报名材料予以审核后,审核结果通过交易系统、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报名材料需要更正的,意向受让方最迟应在自由竞价结束前(略)分钟完成报名材料的补充、修正手续。

(3)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进行会员注册、报名后即可交纳保证金。在报名截止日(略):(略)

(4)参与报价。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足额到账后,交易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竞价登录账号和密码,意向受让方按照短信通知的时间登录e交易报价系统进行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高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

3.注意事项

(1)竞买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的账户及密码,任何以注册账户登录和参与竞买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因竞买人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负责,交易所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办理转让相关的各项手续的主体应当与竞买人在交易系统注册、报名的竞买主体为同一人。

交易保证金

及其相关规定

1.参与本项目需交纳交易保证金:(略)伍佰万元整(¥(略).(略)),需在信息披露期满前缴到交易所账户。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交易所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略)

(1)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不应价的;

(2)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3)竞价成交后被发现不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

(4)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超过约定时间(略)天)不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5)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或竞价服务费;

(6)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7)扰乱交易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

(8)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保证金退付:(略)

风险提示

1.风险提示。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告披露的信息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附件下载”中有关材料,通过实地踏勘、向相关部门及转让方咨询、到交易所查阅项目资料(《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等方式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调,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市场等各项因素,以充分了解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完全知悉本公告及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接受约束,愿意承担一切交易风险。参与交易报名或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不了解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等为由拒绝履行应价、签约、交割、支付成交价款或服务费等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或恶意磋商,交易所、转让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追究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并另行处置标的。

2.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1)受让方受让标的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公告(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略)](略)号):(略)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略)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略)](略)号)相关规定。

3.其他重要风险问题

(1)在受让方受让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在受让方受让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3)在受让方受让后,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4)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挂牌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4)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挂牌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挂牌标的债权已在转让日前从法院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为债权处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5)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可能存在的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6)意向受让方如受让转让标的则必须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标的债权中存在的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

(7)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

(8)在挂牌期间以及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拟转让债权产生的新的瑕疵和风险,一并由受让方无条件承受或承担。受让方不得以拟转让债权在挂牌期间以及竞价成交后至债权转让日期间产生了新的瑕疵和风险为由,拒绝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或要求调减债权转让价款。

(9)挂牌标的债权基本情况、债务企业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失联情况、诉讼情况、涉刑情况、抵押物存在轮候查封记录、执行完毕等情况。

((略))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就挂牌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的披露和说明承担任何责任,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略))拟转让资产案件涉及委托代理的,受让方选择是否承继所有委托代理关系,如选择不继承的,须出具书面确认材料并按相关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略))转让成交后,经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确认为隐性关联人的,该转让无效,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如转让成交但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扣收交易保证金;如转让成功且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扣收履约保证金。

联系方式

标的咨询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徐经理 (略)-(略)(转让方)

杨经理 (略)-(略) (交易所)

报名咨询

杨经理 (略)-(略)

咨询时间

工作日:(略)

监督电话

(略)-(略)(交易所)

联系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略)号宏桂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

五、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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