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对挂牌标的的权利及从属权利能否实现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未知或将来瑕疵不负有披露义务,并不为此等瑕疵承担责任;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资产包内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5.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经发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略) I.对外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 J.标的债权文件中记载的债权户数、金额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准确,可能与原权利人财务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K.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 L.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M.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 N.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上述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