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联系踏勘租赁标的后到甘交所集团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时间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
2.租赁标的以现状租赁和移交,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与出租方咨询,成交后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租赁标的运营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参与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范围、用途、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租赁公告》《租赁项目承租申请书》《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首年租金、租赁押金及交易服务费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承租,出租方按违约处理,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方可以重新挂牌租赁。
4.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出租方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如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或调换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租赁期间不得改变经营范围,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及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租赁标的装饰装修、维修改造等事项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维修改造不得改变或破坏租赁标的主体结构,租赁到期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出租方享有,出租方就此不再进行补偿,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方拆除,但因拆除造成租赁标的损毁的,承租方应恢复原状。
7.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护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相关维护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租赁标的到期后要确保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若有损坏的,须由承租方自行修缮,无法修缮的须照价赔偿。
8.租赁标的运营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等费用由承租方按计量及收费标准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9.承租方在装修施工前须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施工方案,经出租方审定同意后方可入场施工,装修设计方案和风格要符合城市管理要求,施工须严格按照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前置手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期清运并承担全部费用。
(略).此次租赁活动所产生的税、费由租赁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略).承租方确定后,甘交所集团向出租方及承租方出具《成交通知书》,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租赁公告》约定及《成交通知书》签订《租赁合同》。
(略).其他详见《租赁项目承租申请书》《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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