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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重新采购】项目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滨江区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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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正文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采购

(采购编号:(略)

询比采购文件

采购人:(略)

(采购单位盖章)(略)年(略)月

目录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略)、询比采购邀请条件 (略)、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略).、报价人资格要求 (略)、采购文件的获取 (略)、报价文件的递交 (略)、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联系方式 4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略)、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略)、报价人须知其它规定 6第三章 技术要求 (略)、工程合同金额 (略)、保险险种 8第四章 报价文件格式 9目 录 (略)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报价无委托人) (略)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略)三、询比报价表 (略).1、保险合同包报价表 (略)四、资格审查资料(必填项目) (略).1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略).2 偏离表(有偏离情况请说明,无偏离请在偏离表盖章确认) (略)五、 其它资料 (略)第五章 保险合同格式 (略)第六章 评审办法 (略)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1、询比采购邀请条件本次建筑工程一切险询比采购项目已列入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采购预算,项目资金来自项目工程计量款,采购人为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次采购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报价。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窗体顶端2.1采购内容:(略)https:(略))进行供应商注册,无需办理CA。本项目采购文件(含采购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均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下载方式发放。4.2、采购文件网上下载时间:(略)https:(略))、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略))上发布。7、联系方式采购人:(略)

(略)年(略)月(略)日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1、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名称 编列内容2.1.1 采购人 名称:(略)(略)@qq.com 地址:(略)https:(略))、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略)) 公示期限:(略)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日期:(略)

第三章 技术要求1、工程合同金额按本工程造价RMB(略)元投保,足额投保,如遇事故出险,保险人不得以保额不足为由实行比例赔付。2、保险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第四章 报价文件格式

采购编号:(略)

正 本

报价人:(略)

年 月 日目 录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报价应文件的情况)三、询比报价表四、资格审查资料五、其他资料(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报价无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制件(扫描件)放置处(正、反面)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的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略)

附:(略)

注:(略)

报 价 人:(略)

三、询比报价表 3.1、保险合同包报价表合同包件 物料名称 计量单位 暂估数量 增值税税率% 含税结算单价(元/份) 价税合计(元) 备注 GCYQX 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份 1 价税合计总金额:(略)

报价单位:(略)

四、资格审查资料(必填项目)4.1报价人基本情况表报价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或电子邮箱)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略)

备注 本表后应附报价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等 。

4.2 偏离表(有偏离情况请说明,无偏离请在偏离表盖章确认)偏离表序号 采购文件的要求 报价文件的要求 偏离说明 说明:(略)

五、其它资料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如质量承诺书、售后服务或技术保障承诺书、业绩等)(如有)

第五章 保险合同格式

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合同

年 月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单号:(略)

投保人:

授权签字 :(略)

保险人:

授权签字 :(略)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明细表投保险种 :(略)

第二部分:(略)

第三部分:(略)

第二部分:(略)

注:(略)

(二)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扩展条款(略)、交叉责任扩展条款(略)、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略)、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特别条款(赔偿限额:(略)

(三)适用于整个保险单的扩展条款(略)、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略)

司法管辖 :(略)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略)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略)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略)

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略)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六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十七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略)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第三十二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略)

第三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四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略)

赔偿处理第四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五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第五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五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五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五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五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 义第五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略)

(二)意外事故:(略)

扩展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不一致或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一)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扩展条款1、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略)

2、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略)

5、清理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和场地清理的费用,包括这些财产中没有被损坏的但已不能再按原功能继续使用的部分,以及对没有受损的保险财产进行支撑、支持、防护所产生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略)

6、工地外储存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附加保险费,在工地以外列明的本扩展条款约定区域范围内储存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对在制造商、经销商和供货商仓库内正在制造、加工或储存的财产除外。保险人对仓库或储存地点由于缺乏基本的防护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赔偿。基本防护措施包括:(略)

7、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略)

9、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略)

(略)、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略)、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略)

(略)、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略)、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略)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略)

(略)、地下炸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总除外责任(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略)、不受控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略)、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略)、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略)

(略)、错误和遗漏条款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略)、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略)

(略)、预防措施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最高赔偿限额:(略)

(略)、保护现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2小时后,若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被保险人可根据工程损失现状及检验需要,事故现场在拍照保留证据后不再保留。其他时间发生事故,现场尽量保留到次日,如工作急需,拍照后将不被保留。但被保险人为进行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破坏了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作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略)、盗窃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略)

(略)、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略)

(略)、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①;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免赔额②。损失赔偿包括对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为恢复供电搭建的临时设施费用,还包括修理期间保证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正常运营发生的替代费用以及设施损坏造成的污染费用。 每次事故免赔额:(略)

(略)、装卸责任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略)、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略)、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本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本公司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除非影响其安全使用。本公司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关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略)、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责任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因发生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三)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的扩展条款

(略)、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略)

(略)、指定公估人条款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人拟聘请保险公估公司对理赔案件进行公估,保险公司应聘请“广州市公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略)、索赔准备费用条款被保险人为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证明费用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略)

(略)、预付赔款条款(损失金额的(略)%,(略)天内)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明确但又未及时结案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要求预先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其比例为已确认损失赔偿金额的(略)%。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略)、保额自动增加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总造价超过预计数值,则保险金额应自动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略)%,且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申报实际工程造价。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略)、保险人不能注销保单(不按约定时间缴纳保费除外)条款保险人不能解除本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故意不支付保险费,并经保险人书面催告后仍然故意不予支付,导致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略)、保险期限自动延期条款(本保单(包含保证期)的保险期限最高不超过(略)个月)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工程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未结束,本保险单的原保险期限将自动延长至被保险工程完工;同时,在扩展承保保证期的情况下,保证期相应顺延,但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原保险期限结束日之前至少提前(略)天书面通知保险人。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略)、保证期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列明的合同保证期限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无论死亡与否)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该责任最高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略)、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保证期:(略)

(略)、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况而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及合约责任:(略)

(略)、地下工程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略)

第六章 评审办法1、评审方法本次采购评审办法为经评审最低价法。2、评审原则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3、评审组织(1)评审工作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的组建见报价单位须知,评审小组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2)评审小组应推举产生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掌握评审进程、编写评审报告等工作,评审小组组长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审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4)评审小组对报价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采购文件的规定。(5)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的,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4、评审程序和内容(1)熟悉采购文件和评审办法;(2)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3)报价文件的报价评审;5、评审细则(1)符合性评审a、评审小组应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按报价单位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再对所有报价单位的报价资格和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当出现报价相同时,以递交报价文件在前的优先排序(以下程序中出现类似情况时照此进行)。如评审小组发现报价文件存在采购文件2.2报价人须知其它规定之一的,即可判定该报价文件符合性评审不通过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评审。b、否决不合格报价单位后,如有效报价单位不足三家的,评审小组应对剩余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判。如经评审小组确认剩余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仍具备竞争性的,评审小组可继续评审;如评审小组确认剩余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不具备竞争性的,评审小组应否决全部报价。(2)报价评审a、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对报价文件的报价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对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b、错误的修正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文字表示的总价为准,计算报价分时不作调整。当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审小组按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报价单位必须书面确认修正价格,承诺如中标接受修正价格为合同签约价。报价单位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否决处理。C、评审价的确定①评审价是以报价人的有效报价的不含税报价作为报价部分评分依据,且考虑附加税影响。即评审价格=不含税报价+不含税报价×(所有报价人的最高进项抵扣税率-报价人进项抵扣税率)×附加税率(略)%。(适用一般计税法) 6、完成评审报告(1)评审小组应当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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