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东莞市大岭山镇连平社区连马路万科·麓湖花园(略)栋(略)(权属证书号:(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于(略)年9月(略)日(略)时至(略)年9月(略)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略)<>
一、拍卖标的:(略)<>
起拍价:(略)<>
二、竞买人条件:(略)<>
特别说明:(略)<>
参与竞买人如有未能开设京东账户等原因,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但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及付保证金前到本院东城法庭办理委托手续(需进行后台登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东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京东账户实名注册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咨询时间与方式:(略)<>
拍卖咨询联系方式:<>
京东司法拍卖客服热线:(略)<>
(略)-(略)-(略)(咨询标的物详情)<>
法院咨询电话:(略)<>
四、看样安排:<>
集中看样时间:(略)<>
看样集中地点:(略)<>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略)年9月(略)日(略)时前向本院东城法庭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进行资格确认及登记,资格经法院确认并登记后方可取得优先竞买资格;未经确认登记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六、拍卖方式:(略)<>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特别提醒:(略)<>
2、截止(略)年7月,本次拍卖的联排别墅尚欠物业服务费(略).(略)元,关联的(略)、(略)车位尚欠管理费合计(略)元,及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管理费、水电费等)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具体费用明细请自行至标的物所在的物业管理处及相关单位自行查询,相关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过户:(略)<>
1、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该垫付款项不参与案款分配。本次拍卖款经分配后有剩余的,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法院确权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凭完税凭证原件向法院书面申请代垫税费结算。如因本次拍卖分配后剩余款项不足以清偿上述代垫税费或买受人因故无法在期限内申请结算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
2、除上述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如物业费、水电费等由买受人自行处理。<>
3、关于上述提及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及其他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标的物所在地税务部门、房产部门、国土部门、供水供电部门、标的物的所在物业管理处等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由竞得者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
重要提示:(略)<>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略)<>
十一、关于拍卖平台提供的银行贷款信息,为平台、银行提供的服务,与法院无关。竞买人应于竞拍前与银行联系,以确定本标的物及竞买人自身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能否获得贷款,由贷款引起的后果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司法拍卖贷款热线:(略)<>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略)<>
十三、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法院纪检电话:(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温馨提示:(略)<>
拍卖咨询联系方式:<>
京东司法拍卖客服热线:(略)<>
(略)-(略)-(略)(咨询标的物详情)<>
法院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网址:(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