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新城佳苑7幢2单元(略)室房地产司法拍卖公告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将于(略)年9月(略)日(略)时至(略)年9月(略)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和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略)
1、拍卖对象范围
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新城佳苑7幢2单元(略)室房地产
2、拍卖对象权益状况
不动产权证号 | 房地权证历阳镇字第(略)号 | 房地坐落 | 历阳镇新城佳苑7幢2单元(略)室 |
房屋所有权人 | 黎** | 房屋用途 | 成套住宅 | 所在层/总层数 | 5-跃层/5 |
产权面积 | (略).(略)㎡ | 套内面积 | (略).(略)㎡ | 分摊面积 | 9.(略)㎡ |
注 | 含跃层面积(略).(略)㎡ | 房屋结构 | 混合 | 建成年份 | (略) |
3、拍卖对象实物状况
房地坐落:(略)
宗地四至:(略)
基础设施完备程度:(略)
土地平整度:(略)
地势、地质、水文状况:(略)
其他:(略)
7)具体位置:(略)
8)小区状况:(略)
9)房屋状况:(略)
(略))结构:(略)
(略))所在层数/总层数:(略)
(略))净高:(略)
(略))建筑面积:(略)
(略))规划用途:(略)
(略))平面布置:(略)
(略))装修、设施设备:(略)
(略))工程质量:(略)
(略))建成年月:(略)
(略))维护、保养、使用情况:(略)
4、拍卖对象区位状况
4.1区域位置
(1)方位:(略)
(2)与商服中心距离:(略)
4.2区域繁华程度
拍卖对象区域内沿和州路有商业网点,主要分布于和州路沿街底商,多为中小型餐饮业、文化用品、商超等便民服务业为主。周边住宅聚集度较高,主要有祥和佳苑、龙潭山庄、富贵苑等,整体入住率高,人流量较多;
4.3交通状况
(1)道路及交通便捷度:(略)
(2)公交便捷度:(略)
(3)对外交通枢纽距离:(略)
(4)其他交通状况:(略)
4.4基础设施状况
区域内通上水、下水、通电、通气、通讯、通路,其中通水、通电、通气保障率均为(略)%-(略)%,基础设施较完备,保障率较高;
4.5外部配套设施
(1) 教育设施:(略)
(2)医疗设施:(略)
(3)体育设施:(略)
(4)文化设施:(略)
(5)金融设施:(略)
(6)农贸市场:(略)
4.6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包括大气环境、视觉环境、声觉环境、卫生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拍卖对象区域内无特殊污染。
起拍价:(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马鞍山市和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和县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
五、拍卖方式:(略)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和移交,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本院不对产权过户和腾空做时间上的承诺。特别提醒,有意竞买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提示:(略)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八、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根据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十、联系地址:(略)
十一、本次拍卖贷款服务由安徽和县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有意向贷款的竞买人,在报名前,应提前与该银行联系,进行资质审核。联系人:(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
拍辅机构咨询:(略)
法院咨询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略)
说明:(略)
和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