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监理标段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杞县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杞县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配套,项目资金已配备。招标代理机构为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报名。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杞县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项目编号:(略)
3、建设地点:(略)
4、项目总投资:约(略).8万元
5、项目规模:小区红线内(杞县鑫都苑、银河花园、金城小区、农行家属院、鞋厂家属院、东西街综合楼、雍和花园)涉及改造内容主要包括:(略)
6、计划工期:
施工标段:(略)
监理标段:(略)
7、质量要求:(略)
8、招标范围:
施工标段:(略)
监理标段:(略)
9、标段划分:(略)
第一标段:(略)
第二标段:(略)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第一标段(施工标段)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不含临时),不担任其他在建项目项目经理(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继续教育证(按规定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提供)。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网页查询方式);
(4)拟派的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有效的劳务合同及(略)年1月以来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出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查询清单);
(5)企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略)年1月以来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2、第二标段(监理标段):
(1)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
(3)拟派项目总监具有市政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他监理人员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
(4)拟派的授权委托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须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有效的劳务合同及(略)年1月以来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出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查询清单);
(5)企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略)年1月以来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3、财务状况要求:(略)
4、信誉要求:(略)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略)
2、地点:(略)
3、方式:(略)
4、售价:(略)
5、投标保证金:(略)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略)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略)
3、开标地点:(略)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间:(略)
2、开标地点:(略)
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略)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七、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为五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文件获取:(略)
2、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可打开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
九、联系方式: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4.监督部门
监督单位:(略)
电 话:(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方式:(略) |
1.1.4 | 项目名称及标段 | 杞县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标段 |
1.1.5 | 建设地点 | 开封市杞县境内 |
1.2.1 | 资金来源 | 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配套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监理招标范围 | 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 |
1.3.2 | 工期控制目标 | 随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
1.3.3 | 质量监控目标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能力 | 2、第二标段(监理标段): (1)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 (3)拟派项目总监具有市政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他监理人员应具有职业资格证书;
(4)拟派的授权委托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须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有效的劳务合同及(略)年1月以来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出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查询清单); (5)企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略)年1月以来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3、财务状况要求:(略) 4、信誉要求:(略)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踏勘。 不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略) |
1.(略).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略).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略)日前 |
1.(略).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略)日前 |
1.(略) | 分包 | √不允许 |
1.(略)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以及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修改、答疑和其他有效正式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或补充文件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或补充文件在解释顺序方面优于该类文件之前的文件。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答疑或补充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略)日前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平台和网站上同时发布后,视为投标人确认收到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平台和网站上同时发布后,视为投标人确认收到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3.3.1 | 投标有效期 | (略)日历天(投标截止之日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略)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略) 注:(略)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投标人无需现场办理退还手续,可自行查询是否到账。 4、电子保函,请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关于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相关要求和电子保函平台操作手册。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将影响投标活动。电子保函操作汉唐智创发展有限公司联系电话:(略)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电子版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 |
3.7 | 投标文件份数 |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会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
4.0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
5.0 | 开标程序 | 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略)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2、投标人在参加远程开标会议时,投标人如果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可在当前页面中提出质疑,可以在解密过程中以及解密倒计时结束后5分钟内提出,如果所有投标人都已解密,可在解密过程中及最后一个投标人解密之后5分钟内提出;可以在解密环节看到其他投标人解密状态。具体详见(详见http:(略) |
5.3.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略) |
6.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6.3 | 签订合同 | 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7.0 | 付款方式 | 签署合同时约定。 |
(略)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略).1 | 招标代理 服务费 | 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略)](略)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略)](略)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略)元人民币,税金另计。 |
(略).2 | 履约保证金: | 签署合同时约定。 |
(略).3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略);是,具体要求:(略)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1.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到会员指定位置,并确认已经成功提交投标文件,请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上传成功后不可撤回; 2.投标人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与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略) 3.各投标(响应)人从参与项目交易开始至项目交易活动结束止,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特别是项目评审期间。由于自身原因错过变更通知、文件澄清、报价响应(自系统发起(略)分钟内做出)等重要信息的,后果由投标(响应)人自行承担。 |
(略).4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略) 注:(略) |
(略).5 | 投诉 | 根据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汴公管办【(略)】(略)号)的规定: 递交质疑或投诉的方式: 1、递交方式:(略) 2、递交地址:(略) |
(略).6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略) |
(略).7 | 硬件特征码一致承诺 | 供应商应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对于被认定为“硬件特征码一致”的投标人,禁止其一年内在开封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投标活动并在网上予以通报。 |
(略).8 | 特别提醒 | 本项目监理最终价格以财政评审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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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1.1 工程综合说明
1.1.1工程名称:(略)
1.1.2建设地点:(略)
1.1.3工程性质:(略)
1.1.4质量监控目标:(略)
1.1.5工期监控目标:(略)
1.1.6资金来源:(略)
1.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1.3监理招标范围
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
1.4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监理的资质条件。
(1)投标人资格:(略)
(2)项目总监要求:(略)
(3)其他要求:(略)
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足够的资产和能力来有效的履行合同,为此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
1.5.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拟派项目总监的资格证明等;
1.5.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5.3证明企业实力情况的简介(包括人员、自有主要监理检测工器具等);
1.5.4拟用于本工程主要人员的资格证书;
1.5.5拟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1.6投标人的监理责任期及要求
1.6.1投标人的监理责任期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包含工程复检);
1.6.2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总监及主要技术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中标人进场就提出更换总监及主要技术人员的,招标人可直接联系第二中标候选人进场并开展工作。
1.6.3总监必须现场办公每月不少于(略)个工作日,总监不能到现场办公或到现场时间达不到要求的,扣除相应的费用。
1.6.4投标人必须派驻三名现场监理人员。
1.6.5中标人拟定的总监及主要技术人员在进场头1个月内不能到现场办公或到现场时间达不到要求的,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1.7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
1.7.1向招标人报送拟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约定的监理任务;
1.7.2运用合理技能为招标人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工作,帮助招标人实现预定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7.3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7.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对承建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向招标人书面报告;
1.7.5经招标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7.6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以及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施工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方整改、返工;对承建方不听监理指令、拒不进行整改与返工的,在与招标人协商后,有权停止承建方施工;
1.7.7监督承建方按其所投报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施工。要求其达到所报工程质量等级,符合所报工程质量等级的验收条件;
1.7.8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监理各专业施工。
1.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9现场考察
不组织现场考察。
二、招标文件组成与变更2.1投标人要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投标须知、合同条件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导致投标失效,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2.2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第2.3条款发出的补充说明文件和按第2.4、2.5条款发出的投标答疑纪要、补充通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2.3招标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略)日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送达招标人(附电子文档)。招标人将答复以答疑纪要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包括对要求澄清问题的说明,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勘查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2.5 招标文件的修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略)日前,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分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招标人将根据这些补充、变更对投标的影响程度而确定是否推迟投标截至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3.1.投标文件的语言
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必须使用中文。
3.2.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监理单位基本情况表
5、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6、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情况表
7、拟派专业人员一览表
8、(略)年以来承担过的主要建设项目监理业绩
9、本项目中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略)、企业服务及优惠承诺
(略)、监理大纲
(略)、其他材料
3.3投标报价
3.3.1投标人的监理酬金是指在监理服务范围内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内容所需的费用;
3.3.2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
3.3.3本项目以人民币结算。
3.3.4投标有效期:(略)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和3.4.2项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6投标文件的签署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上传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到会员指定位置,并确认已经成功提交投标文件,请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上传成功后不可撤回。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 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4.2项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开标与评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评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5.3.1评标委员会构成:(略)
5.3.2评标原则:(略)
5.3.3评标方法:(略)
5.3.4评标程序:(略)
5.3.5初步评审(符合性检查)
(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略)
a.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b.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
c.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比,有下列重大偏差者: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
②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③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④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d. 招投标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按无效标处理的情况。
(1)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如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评标委员会不对无效投标评审:(略)
(3)经初步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评委会应根据剩余有效投标的竞争性,决定是否废除所有投标;
5.3.6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与比较;
5.3.7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通过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从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5.4评标内容及标准(附表)
初步评审 |
A | 1 | 形式评审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符合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 | 资格评审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项目总监资格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3 | 响应性评审 | 投标范围 | 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 |
工 期 | 随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
质 量 | 合格 |
投标有效期 | (略)日历天(投标截止之日起)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规定。 |
B | 投标 报价(0-(略)分) | 1、评标基准值=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略)% +招标控制价×(略)% (有效投标报价是指在招标控制价的(略)%-(略)%(不包含(略)%和(略)%)之间的报价且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投标人报价高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按无效标处理,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略)%(不包含(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但仍参与报价得分的计算,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略)%(不包含(略)%),则以招标控制价的(略)%作为评标基准价,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仍参与报价得分的计算)。 2、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的得满分为(略)分,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略) |
详细评审 |
C C | 综合部分(略)分 | 投标人综合实力 ((略)分) | 企业(略)年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得2分。(以获奖证书及文件为准,缺项不得分) |
监理人员构成(数量、职称、监理资格及年龄)不合理不得分,基本合理得1-2分,合理得3分 |
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 |
专业工种配备齐全的得3分,专业工种配备基本齐全的得1分; |
服务承诺((略)分) | 施工期间内的服务承诺(0-4分) 保修期间的服务承诺(0-3分) 其他实质性的服务承诺(0-3分) |
技术部分(略)分 | 监理大纲 | 对招标项目关键点、难点的理解及监理对策 (8分) | 对本项目的关键点、难点理解准确、措施得当、方法先进者,得6-8分;基本理解、措施方法一般者,得2-6分;未识别关键点和难点、或关键点和难点识别不准者,不得分。 |
质量控制的程序、措施和质量保证体系(8分) | 程序规范、措施有力、质量控制点设置明确合理者,得6-8分;程序规范、措施一般、质量控制点设置基本合理者,得2-6分;程序不规范、措施不力者,不得分。 |
安全监督方案和措施(6分) | 方案可行、措施有力者,得4-6分;方案基本可行、措施一般者,得1-4分;方案不可行、措施不力者,不得分。 |
投资控制的程序和措施(5分) | 程序规范、措施有力者,得3-5分;程序基本规范、措施一般者,得1-3分;程序不规范、措施不力者,不得分。 |
进度控制的程序和措施(6分) | 程序规范、措施有力者,得4-6分;程序规范、措施一般者,得1-4分;程序不规范、措施不力者,不得分。 |
合同、信息管理的内容和措施(5分) | 内容完整、方法手段先进、措施有力者,得3-5分;内容基本完整、方法措施一般者,得1-3分;内容不完整、措施不力者,不得分。 |
组织协调的内容和措施(5分) | 内容考虑周全、措施得当者,得3-5分;内容不周全1-3分;未予考虑的,不得分。 |
监理检测试验计划(5分) | 计划合理可行、频数符合要求者,得3-5分;计划基本合理、频数基本符合要求者得1-3分;计划不合理或频数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分。 |
防疫措施(2分) | 防疫措施针对性强得2分,基本可行得1分,缺项者得0分。 |
投标人综合得分=B+C。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1.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报价得分、详细评审得分的汇总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本办法计算过程中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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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授予6.1
定标
按照本章5.3.7条款对投标人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从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若前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经监督部门认可后,可以按顺序先后确定中标人。
6.2中标通知
6.2.1在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
6.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6.2.3在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但不做任何未中标原因的解释。所有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6.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6.3.1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6.3.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的记录和中标人在投标时的承诺等均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3.3如果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内容签订合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并另行确定中标人,如有必要由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罚。
第三章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
(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略)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合同的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中标通知书;
②监理人投标书;
③附加协议条款;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⑤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略)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邮编:(略)
本合同签订于:(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略)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略))“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略);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略))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略)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略)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略)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略)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略)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略)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略)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其他条款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中标人的服务承诺由中标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确定。
附件A:(略)
1.监理服务范围:
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部监理服务内容。
2.监理内容:
2.1设计方面:
(1) 将设计进度、深度纳入监理范围。
(2)代表委托人核查各项设计变更(修改),提出有关修改意见与优化建议。
(3)及时向工程承包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4)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5)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并参加设计联络会。
(6)代表委托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7)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完成监理服务的全部内容或本合同终止时移交给委托人。
(8)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及答疑工作。
(9)其他相关业务。
2.2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组织对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的审查,参与货物采购招标与发包工作。
(2)协助委托人参与采购合同的管理,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参与委托人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4)其他相关业务。
2.3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组织对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审查,参与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依据委托人授权就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按委托人要求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特殊(重要)工序施工方案、作业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应用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略)
(7)施工质量控制:(略)
(8)工程造价控制:(略)
(9)施工安全监督:(略)
((略))负责对施工中重要的施工机具、检测计量装置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略))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参建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会议纪要。
((略))协助委托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分项工程验收、调试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审查设计单位和承包人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略))信息管理:(略)
((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对工程资料及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含委托人方工程前期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与监理文件、竣工图等)按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督促在工程竣工时移交给委托人(一式六份,并附电子版本一份)。
((略))合同变更:(略)
((略))索赔处理:(略)
((略))其他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的配合工作、保修期内的监理服务等)。
2.4咨询方面:
(1)受委托人委托和委托人聘请的咨询专家一起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做出书面报告。
3.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文件
3.1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周报和月报,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形象进度。
(2)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
(3)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及劳动力状况。
(4)设备供货和图纸交付情况。
(5)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工程建设大事记。
(8)其他。
监理人应使用项目管理软件实施监理工作并提供给委托人共享。
3.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变更和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委托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4)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3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4.监理资料及对监理组织的要求
有关工程项目的数据文件:
4.1监理文书资料是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具有保存价值。
4.2监理文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监A-(略)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监A-(略)工程开工报审表
监A-(略)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
监A-(略)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
监A-(略)安装材料报审表
监A-(略)复工申请表
监A-(略)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
监A-(略)延长工期报审表
监A-(略)整改复查报审表
监A-(略)技术核定报审表
监A-(略)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
监A-(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监A-(略)工程报验单
监A-(略)施工备忘录
监B-(略)工程停工通知单
监B-(略)监理备忘录
监B-(略)监理通知单
监B-(略)会议记录
监B-(略)专题报告
监C-(略)实测项目检查记录表
监C-(略)外观项目计分表
监C-(略)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
监C-(略)监理日记
监C-(略)监理月报
监C-(略)工程初验报告
监C-(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3现场监理部应设专人收集管理监理文书资料,确保监理文书资料的科学化、规范化,并按专业、工种、编号分类登记。
4.4监理文书应真实可靠,字迹要清晰,签字要齐全,不得弄虚作假,或擅自涂改原始记录。
4.5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文书资料的统一管理,确保监理文书资料完整、正确和有效利用。
4.6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工程竣工后应将监理文书资料整理归档。
4.7监理资料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7.1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4.7.2工程项目建监理大纲
4.7.3工程项目监理规划
4.7.4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4.7.5监理日记
4.7.6监理月报
4.7.7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来往文件。
4.7.8监理通知书
4.7.9监理备忘录
4.7.(略)工程停工通知单
4.7.(略)会议记录
4.7.(略)工程报验单:(略)
4.7.(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4.7.(略)专题报告
4.7.(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7.(略)工程预(决)算审核记录
4.7.(略)记录工作总结
附件B:(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一、本工程监理取费为 万元
二、支付办法:(略) %,下余部分于验收合格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时付清。
三、下列情况,委托人应向监理单位支付附加或额外服务费用:
1.委托人让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此属工作内容增加,如有发生,必须先履行变更手续,后开展工作)
2.因非监理方的原因而延长施工工期
调增的监理费=施工工期增加天数×合同监理价/合同施工工期
3.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如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暂停现场监理服务,暂停期间不支付任何费用。但暂停期间,监理单位应继续完成之前的资料整理工作。
4.工程提前竣工,但监理服务内容没有减少,监理酬金不减。
(本合同格式仅作参考)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第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