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拍卖龙里县冠山街道三林路贵州龙里水桥养生度假中心商住楼2、3号楼2层(略)号的公告
(第一次拍卖)
执行案号:(略)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将于:(略)
一、拍卖标的物:(略)
评估价:(略)
保证金:(略)
特别提醒:(略)
(2)该标的物能否办理产权证及产权备案登记,有意购买者请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本院不承担本标的能否办理产权的瑕疵保证,本次拍卖标的物以现状实际情况拍卖,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均以现状交付时为准。
(3)交易环节产生的税费及水、电、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税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瑕疵说明:(略)
(2)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二、拍卖方式:(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竞买人条件:(略)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五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略)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已通知各方当事人:(略)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优先购买权人:(略)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
址:(略)
十一、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保证金支付帮助:https:(略)
十二、拍卖余款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略)
开户银行:(略)
银行行号:(略)
开户地址:(略)
开户名称:(略)
开户账号:(略)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略)
付款教程:
https:(略)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拍卖成交拍卖余款请在(略)年(略)月9日前缴纳,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略)个工作日内等待法院电话通知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十四、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尾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支付拍卖余款视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五、(一)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水、电、燃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自理。交易环节产生的税费及水、电、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税费以实际产生为准。(二)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三)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四)以上涉及的税费等有关项目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应的行政机关自行查询、咨询,与拍卖人无涉。
十六、特别提醒:(略)
十七、依照法释〔(略)〕(略)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十八、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咨询电话:(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详细信息可在“https:(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