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高新区环保管家服务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略)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注意事项:(略)
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问题1:
1、招标文件P5“(三)其他要求:(略)
2、招标文件P(略)“第三方治理服务单位基本要求(一)专业人员:(略)
3、联合体成员方是否需要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注册并办理CA?
4、投标文件成员方签章处是否可以先盖公章再扫描上传至标书中,最后由联合体牵头方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制作标书并签章?
回复:
1、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中的“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P5“(三)其他要求”的要求出自招标文件的“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属于实质性响应性条款,并非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实质性响应性条款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响应章节明确是否响应,招标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
2、招标文件P(略)“第三方治理服务单位基本要求”中对专业人员的要求不是基本资格要求,不能理解为该项目人员配备需要达到(略)人,投标人须明确区分资格条件、响应性条款和评分因素。
招标文件P(略)“第三方治理服务单位基本要求”中对专业人员的要求出自招标文件的“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属于响应性条款,响应性条款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响应章节明确是否响应,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条款数之和)或范围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或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商务评审中“服务团队”的评审因素属于评分内容,是在满足第三方治理服务单位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于服务团队的人员质量提出的更高要求,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响应章节提供评审因素中要求的证明材料。
3、需要,具体操作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投标邀请”中的“十.招标人补充其他内容”。
4、不可以。
招标文件的“第二章 投标须知”中“(略).投标文件的编制”明确写到:(略)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