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将于(略)年9月(略)日(略)时开始(共(略)天,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略)
一;本次拍卖财产,意向竞买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拍卖风险后谨慎参拍。本次拍卖为现状处置,法院不对办理过户、办理相关权属证件做出任何承诺。本次上拍图片仅供参考,具体财产情况请以实际为准。
二、关于变卖中悔拍的特别提示: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全款中扣留本次变卖标的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恶意竞拍者视情况可能依法做出予以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
竞买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略)天,如有竞买人在(略)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略)小时竞价倒计时;(略)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竞买人条件:(略)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略)
六、特别提醒:(略)
七、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房管局、土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财税局等)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所涉及的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以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9月(略)号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缴纳的变卖价全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重要提示:(略)
十二、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淘宝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略)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淘宝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保证金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业务。如保证金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订的最高网银支付限额,建议采取更换网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保证金。淘宝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行制订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链接为各大银行对外公示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的整理页面,仅供参考,实际支付限额请咨询银行,以各银行告知为准。
https:(略)
十四、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详细请咨询法院,并在成交后(略)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证明及相关身份材料)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办理变卖标的物交付手续。银行付款方式:(略)
十五、变卖成交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略)〕(略)号)规定,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十六、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咨询、预约看样电话:(略)
微信公众号:(略)
监督电话(略)-(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